关于下发《青浦区审计局2012年审计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QC1104000-2011-022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审计局
2012.01.04
各科室: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青浦区审计局2012年审计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实施意见》下发各科室,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贯彻落实。原下发制度与该实施意见有不相符的,按该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青浦区审计局2012年审计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实施意见》 2、《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格式
附件一: 青浦区审计局2012年审计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及市审计局有关规定,特制定审计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实施意见。 项目过程控制主要贯彻以下八个原则: (1)关注质量源头,深化调查了解; (2)明确审计目标,细化审计方案; (3)注重现场管理,风险控制前移; (4)增进双向沟通,加强现场指导; (5)增强责任意识,科室严格把关; (6)强化系统交互,促进制度落实; (7)完善各级职责,健全考核机制; (8)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能力。 一、项目过程控制前提 (一)合理安排审计时间。全年项目分一般审计项目、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组据此预定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二)遵守审计职业要求。实施意见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三)有效整合审计资源。确定审计组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 (四)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过程。认真编制审计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实现“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的目标。 (五)审计责任明确到位。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科室、综合法规科、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分级负责。 (六)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国家审计准则》十六条所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局报告。 二、项目过程控制措施 (一)审计实施方案 局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局长办公会确定。 1、审计通知书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调查)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调查)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调查)组组长及主要审计(调查)成员名单和被审计(调查)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需要延伸审计(调查)的单位应尽可能在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2、编制审计方案 ⑴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业务科室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明确项目过程汇报的大致时间段。 ⑵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于局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项目有计算机审计要求的,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计算机审计内容和人员分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审计方案应突出重点,体现个性。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3日内审计组报综合法规科备案。重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科长审核后,由业务科室提请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确定,综合法规科出席会议并作好记录。项目有计算机审计要求的,相关人员应出席会议。 3、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①单位性质、组织结构;②职责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④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⑤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⑥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⑦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⑧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⑨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⑩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①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②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③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④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⑤分析相关数据。 4、重要性判断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5、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①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发生;②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6、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7、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8、审计方案调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①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②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③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⑤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⑥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二)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1、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避免证据冗余。 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2、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分析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①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②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①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②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③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④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⑤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⑥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3、审计承诺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取得被审计(调查)单位对该事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补充承诺。对方不承诺的,可要求其作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反映;对方承诺了实际未做到的,应严肃予以指出,并在审计(调查)报告中充分揭示。 4、审计证据的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证据应当体现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的汇总计算过程,明确审计人员的初步判断,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问题应取得会议纪要、签字记录、被审计单位相关说明等证明性材料。项目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前,原始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 5、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被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证据保全措施。 (三)审计记录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1、调查了解记录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内容主要包括:①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②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③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2、审计工作底稿 ⑴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⑵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审计项目名称;②审计事项名称;③审计过程和结论;④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⑤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⑥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并签名;⑦索引号及页码;⑧附件数量。 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①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②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③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④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⑷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复核。审计组组长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①予以认可;②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③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3、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1)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2)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3)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4)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5)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6)业务科室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7)综合法规科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8)局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9)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10)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11)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局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复核意见书、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四)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1、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评估被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单位及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①被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③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④可能形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⑤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⑥其他情况。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 2、审计组、局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审计组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实行逐级汇报制度,需要召开重大事项审议会议审议的,由业务科室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审计组或者局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①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②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③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④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⑤依法采取保全措施;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⑦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⑧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审计报告控制措施 (一)审计报告总体要求 审计报告包括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遇有特殊情况,局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二)审计报告汇报 1、汇报组织形式 审计报告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的组织方式、出席人员、审议内容和程序等按《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审议规则》执行。审计报告提交业务会议审议前,应报经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 审计实施阶段过程汇报由业务科室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提出,综合科出席并作好记录,时间原则上掌握在项目实施中期,汇报前审计组应将相应的审计业务文书、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进度上传至局OA系统。 2、落实汇报要求 业务科室及时落实会议商定事项,对查证不细、不清的要进一步核实有关事项,取得审计证据;对未达到审计目标的项目,退回重审。一般项目审计报告由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审核后,报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审定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由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 (三)审计决定及移送处理 1、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局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③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④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局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审计的时间和内容;②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局意见;③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局的说明;④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四)审计报告的编审 1、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前,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召集审计组讨论确定下列事项:①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③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④提出审计评价意见;⑤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⑥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⑦其他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调查)报告,按照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局审计报告应当结合审计组审计报告及报告审议记录、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说明等一并起草,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审计组应当编制补充记录,报局领导审核。 2、业务科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①审计目标是否实现;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③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④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⑤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⑥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⑦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⑧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3、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列入局上报区政府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的项目为审理项目。审理的时间、内容、程序、方式、要求按《青浦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4、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局其他负责人审定。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报告不一致并加重处罚的,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审计结果报告、市局同步项目审计报告由局长签发,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由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签发。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下列要求办理:①审计(调查)报告送达被审单位、被调查单位;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③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④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主送区政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区委、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察局。 (五)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1、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市审计局报告: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②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③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④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⑤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⑥其他重大事项。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 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2、局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意见。 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局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市审计局报送,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审计整改检查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局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审计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了解被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被审单位提出审计整改方案(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除外)、90日内上报审计整改结果。对已到法定整改期仍未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向其反馈审计整改率。 审计组应在整改检查结束后10日内撰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除外),并附相关证据,提交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检查工作开展情况;②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③移送、提请以及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落实情况;④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情况;⑤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七)审计结果公布 局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并按照《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单项审计结果公告在项目法定整改期到期后,由审计组组长负责起草,报经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告知其书面回复意见由主要领导签署。审计结果公告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按程序报政府(同步审计同时报市审计局)审批同意后公开。 被审计(调查)单位对审计结果公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写明采纳或不采纳被审计(调查)单位意见的情况、原因;被审计(调查)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审计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四、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局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科室、综合法规科、项目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一)审计组成员 工作职责包括:①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②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③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④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①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②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③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④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二)审计组组长 工作职责包括:①编制或审定审计实施方案;②组织实施审计工作;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④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⑤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⑥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⑦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当对审计项目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①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重要问题未被发现;②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③审核未发现或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④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⑤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⑥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⑦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⑧违反法定审计程序。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业务科室 工作职责包括:①提出聘请外部人员事宜;②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复核审计工作底稿;③复核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④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科室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①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②复核未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③复核意见不正确的;④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科室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四)综合法规科 工作职责包括:①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②提出审理意见;③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①审理意见不正确;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出的修改不正确;③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 (五)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加强现场指导,在调查了解阶段、现场审计实施阶段随时随地、不拘形式深入审计第一线,全面掌握第一手情况;及时了解、指导、解决审计组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对科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严格审核,对审计工作底稿(附审计证据)随时进行抽查。 (六)局主要负责人 局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①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③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④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审计归档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原则上审计项目终结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
附件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格式
审计工作底稿 索引号: 第 页(共 页)
附件: 页 说明:1、审核人员指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审计组中有资格的审计成员;复核人员指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 2、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对复核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上提出的复核意见,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审 计 取 证 单
第 页(共 页) 附件: 页 说明:1.审计取证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主要适用于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的汇总。 2.证据提供单位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 3.审计人员应取得典型证据,附于审计取证单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