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QC1004000-2019-007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9〕36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9.09.13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青浦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财库[2012]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一)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本局在编在岗的审计干部 (根据本局实际,对执行本单位日常工作人员办理) 。
(二)公务卡是指本局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个人卡的透支额度由单位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个人卡原则上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个人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申请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四)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结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五)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六)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办公室确认后,在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上注销。
三、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已办理托收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除外)。
(二)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预算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本单位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四、公务卡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时间在当月25日前报销,报销必须凭正规原始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出纳人员对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单、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报销单据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进行审核,由办公室签署意见。
(三)报销人必须在财务部门转账还款的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上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此登记入账。
(四)公务消费报销应优先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得直接转账至个人借记卡。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下列情况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书面报经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1.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2.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3.支付给本市(本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和外省区市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4.支付给困难或者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者特殊人群等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5.维稳等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单位不再向干部、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审字(2018)24号《青浦区审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