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QC120010002024015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24〕16号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2024.10.30
关于印发《青浦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青浦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审计局
2024年10月28日
青浦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服务构建全面整改、专项整改、重点督办相结合的审计整改总体格局,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工作应做到全口径、全周期规范管理。“全口径”是指将我局依法组织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全部纳入整改范围。“全周期”是指对一个审计事项的整改,实现建立台账、检查督办直至整改完成的全周期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我局依法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处理处罚决定等,采取采纳、纠正、改进等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是指我局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就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其他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第五条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审计结论性文书出具后应建立问题清单,对照问题清单建立整改清单,记录历次审计整改检查情况,直至完成整改。
第六条综合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相关工作。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具体负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并动态更新审计整改清单。涉及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相关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由局明确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接协调。
第二章审计整改检查
第七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推动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治理;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行业治理。
对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关注,以及提请有关部门关注等事项,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及时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和整改结果,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综合法规科。涉及移送处理事项,由综合法规科会同审计组及所在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及时了解处理情况。
第八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在审计实施及报告阶段,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应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等影响因素,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并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将分类整改要求同步纳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其中立行立改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原则上应占大多数。
(一)立行立改:审计指出问题后,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尽快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工作可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完成,不涉及其他单位,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有明确禁止性、限制性或控制性指标的,属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应当限期缴纳款项、退还侵占资产、上交违法所得或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处理、处罚依据明确的问题;可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的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问题等。
(二)分阶段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复杂,或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同约定、工作实际进度等情况,可以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改的,属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管的问题;需要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涉及司法纠纷,需要依据判决结果进行相关整改的问题等。
(三)持续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5年。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相关政策不确定、要经过研究并与其他单位配合推动等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完成整改的,属于持续整改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伴随改革深化持续推进解决的问题;时间跨度大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利益群体多,需要制定审慎稳妥的处理方案有序推进解决的问题;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需要多方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解决的问题等。
第九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提交全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取得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针对尚未完成整改的事项,逐项列明未能完成整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在收到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开展检查,关注整改结果与审计意见建议之间的一致性,在督促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后,出具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确因客观原因等无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可采取电话访谈、审核书面材料等方式。
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在审计整改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和整改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整改清单报送综合法规科及相关职能科室。后续每次跟踪检查,均应及时报送,直至该事项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审计整改检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对照审计查出问题建立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时间表等要素;
(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审计机关要求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查实、清理,以及追究有关部门、人员责任等事项采取措施情况;
(六)各级领导针对审计查出问题作出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整改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方式和方法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对照审计查出问题清单,逐条逐项核实审计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性、建章立制实际成效、整改金额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严格把好审计整改质量关。根据分类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判定整改结果。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当分析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意见建议;
(三)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提请有关部门关注等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
(五)建议列入整改专项督查、后续审计重点关注的事项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等类型判定整改结果。
(一)已整改: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审计意见采取了相应实质性措施,问题得到纠正,审计目标已达到。对立行立改类问题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了有关整改要求的,可以判定为已整改。对持续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已经落实了整改计划、按时间表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的,可以判定为已整改。
(二)正在整改:审计查出问题未得到全面纠正,整改措施仍在执行中,审计目标暂未完全实现,整改工作仍需进一步推进。
(三)未整改: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或无法提供整改的证明性材料,问题未得到纠正。
对整改情况评估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可商综合法规科等科室共同研究判定整改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持续整改类问题,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在整改结果报告中分析未完成整改的原因、提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预估各项整改措施完成的时间节点,定期报送整改情况,并加强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对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根据《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的规定,相关业务科室应会同综合法规科、办公室及时研究,审慎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综合法规科可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重大事项督促办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纳入督查范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及督办事项;
(二)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关注事项;
(三)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问题,或具有普遍性、复杂性特点的事项;
(四)审计组在审计整改检查报告中列入督查建议的事项;
(五)被审计单位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效的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
督查工作可采取实地督查、听取汇报、审核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人员成立督查组,根据督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以及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且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组及所在科室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必要时可采取整改约谈、发送整改告知函,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落实、联合督查,或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审计整改相关文件材料的档案归档工作,确保归档的及时性和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归档范围包括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工作方案、整改结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报送的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提请有关部门关注等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加强审计整改情况分析。相关职能科室应对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地区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和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整改中存在的典型案例、突出困难和障碍等,开展分析研究,提出相应建议,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加强审计整改成果共享。办公室、综合法规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应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的协调,发挥好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对审计整改的促进作用。必要时,由办公室牵头,提请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共同推动审计整改落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浦区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办法》(青审字〔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