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审计局
2017.01.25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2017年1月25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他相关工作情况,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青浦区审计局网站( http://www.shqp.gov.cn/audit/)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青浦区审计局办公室,电话:59729741。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2名兼职工作人员。本局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修订后的《规定》、《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审计局和区政府领导提出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区审计工作实际,明确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关注舆情民意,努力把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截至2016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按照《条例》、《规定》和《若干意见》,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2016年底,本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2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6年更新、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4条,其中,机构设置类信息5条,占11.4%;政策法规类信息3条,占6.8%,规划计划类信息13条,占29.5% ,审计业务类6条,13.7%,审计报告类17条,占38.6%。我局及时完成了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财政信息公开。
(一) 主动公开范围
1.审计公开情况。继续加大审计公开力度,努力把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主要公开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5个部门预算执行和4个专项审计调查结果,重点推进公开6个重大实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审计公开上迈出了一大步,促进政府行为规范透明。
2.规划计划情况。公开了本区2016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公开了本局2016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二)主动公开途径
本局已形成政府网站、区档案馆、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公开渠道,提供公共查阅渠道,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审计信息资源的需求。
1.门户网站。继续加强“青浦审计”网站维护和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及时公布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内容。为方便公众查阅,本局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了信息公开专栏入口,并将社会公众最关心的审计业务工作类信息放在明显位置。此外,继续及时向 “上海青浦”门户网站报送电子版主动公开信息。同时,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区档案馆。继续通过区档案馆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及信息,接待市民查阅,主动提供服务,为市民查阅和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3.微信公众号。 建立“青浦审计”微信公众号,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定期发布审计动态信息,提升审计影响力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无公民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6年度共累计接受市民咨询230次,全部为咨询电话接听。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529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政府信息公开首页、审计业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机构职能、其他。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16年度未发生针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为诉讼案件、举报申诉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2016年,未发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的问题,主要是审计结果总体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全部公开,但是未能做到成熟一个公开一个,在及时性上需进一步加强。
2017年,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渠道,优化信息公开服务,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和水平。
八、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包括对统计指标的说明;以及其它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统计期限、统计范围是否包括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等)
(二)指标统计附表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10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8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2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