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给予孙军政纪处分的意见

主动公开

2010.04.01

索取号:QE7007000-2010-002 发文字号:青白府〔2010〕9号 发文日期:2010-03-17

区监察局:

       我镇原人民政府镇长孙军于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在担任赵屯镇镇长期间,接受章兴海的请托,多次向镇下属的集体经济企业上海青浦赵屯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议,让章兴海承接该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因章兴海无施工资质,该工业园区遂先后与章兴海挂靠的上海阳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章兴海承接该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2700余万元。期间,孙军还在章兴海向其提议欲向上海东郊建设总公司购买东郊建设大楼后,即安排办理转让事宜,后章兴海以6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大楼。

       2003年11月至2005年4月,孙军以“借”为名,分三次向章兴海索要250万元(其中,2003年11月100万元支票,2005年2月100万元本票,2005年3、4月间5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购买的青浦区徐泾镇西郊大公馆别墅房款。2005年12月,孙军又向章兴海索要了一幅价值7.15万元的画作。

       孙军的行为严重违犯了纪律,区纪委已于2010年1月8日予以立案检查。根据孙军的违纪事实,2010年2月1日,经镇长办公会讨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孙军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