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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镇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的意见

主动公开

2011.11.04

索取号:QE7902000-2011-002 发文字号:青白府〔2011〕68号 发文日期:2011-10-09

各村(居):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青府办发〔2011〕32号、青农委〔2011〕90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也为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下基础,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2.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统计对象

按照沪府发【1996】34号和沪府发【1998】55号文件精神,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始,户口在村(队)、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确认农龄对象应注重户口在村的农业人员,淡化劳动在队(含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与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这两个条件,现确定农龄统计的具体对象如下:

1.自195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户口在村、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成员。年龄上实行封顶,男、女均到60周岁,按实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插队知青按户口迁入村时起至户口迁出村为止(按镇派出所户口为准,下同),计算农龄。

3.服役军人的军龄应计算农龄,提干后的军龄不计算农龄。

4.支援边疆和内地建设的知青(云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黑龙江、江西等),其工龄计算农龄。

5.外来媳妇及其他不是本市户口的成员应从户口迁入村时起计算农龄,迁出村时终止计算农龄。

6.本市婚嫁进出的农民以户口迁入村时开始,迁出村时终止计算农龄。

7.土地换镇保的农民,按落实镇保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8.户口在村的非农成员,只计算以前农业户口期间的农龄。对已列编落实保障的人员,自落实列编、保障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9.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国有企业等接班顶替的,前辈户口迁入村成为农业户口,退休时享受国家城保待遇的,不属于确认农龄的对象。

10.对已撤制的队,且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不再进行农龄统计。对已撤制的队,尚未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按上述政策原则统计农龄。

三、操作方法

1. 镇成立由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财经中心、派出所、财政办、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农龄统计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全镇的农龄统计工作,下设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办公室(在镇财经中心内),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农龄统计日常工作,各村(居)应成立由支部书记为组长、村民小组组长为组员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清点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组织会议、进行公示、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2.各村制定农龄统计核实工作方案,报镇农龄统计工作办公室备案。

3.进行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工作,有村、队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小组负责。

4.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完成后,需与派出所核对、与农户核对,然后工作小组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决议。

5.将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确认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若有异议,经核实修改后,再进行7天公示。

6.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农户代表签字确认。

7.农龄统计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根据区农委要求,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鉴于时间紧、任务重。今年在江南村先行试点,力争年底完成。为明年的全面推行打下基础。

2.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村(居)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要坚持统一确认条件,统一计算口径。存在的未尽事宜和个案,由村民小组表决通过,或由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3.各村应将工作进展情况、碰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汇报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4.农龄统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所有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附件:

1、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操作流程图

2、农龄统计基础表

3、组农龄统计汇总表

4、村农龄统计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