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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鹤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2.11.19

索取号:QE7108000-2012-007 发文字号:青白府〔2012〕66号 发文日期:2012-11-16

各企事业中心、机关各办公室:

关于《白鹤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白鹤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保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浦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1、综合财政预算原则。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确保部门预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2、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镇级财力情况和各预算单位当年收支增减情况,从严控制各项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3、公正透明、细化预算原则。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计划和预算一次核定,资金总量控制”的办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编制方法。

二、预算编制。

1、镇级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

2、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即先由各预算单位上报年度预算至财政办,由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到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确认(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再上报镇财政,镇财政报镇长办公会议商定后上报镇人大,经人大审批后下达至各预算单位。

3、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专户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单位事业(经营)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各预算单位收入的编制应根据上一年度的财政拨款情况和上一年度的本单位的预算外各项收入情况合理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4、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主要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为基本支出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为项目支出预算。在安排支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支出顺序,区别轻重缓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提高对人员支出的保障力度,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5、人员经费预算编制实行按实际编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预算。

6、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实行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编制,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考察费(按年度确定的考察计划在工会经费、福利费中支出)、招待费(按纪委文件规定)等预算。

7、专项经费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是指除人员、公用支出预算以外,用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上级布置的各种专项工作、大型活动等专项用途的支出。专项支出原则上根据上两年实际支出的平均数(应剔除上年度特有的专项)和年度计划数一次核定,同时,预留5%预备费,实行总量控制。

三、预算执行。

1、年度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

2、收入预算的执行。各预算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3、支出预算的执行。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镇财政办。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发放由镇财政通过代理银行发放,实行财政统发,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由各预算单位自行上缴;因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事项,确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由预算单位向镇财政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办、党群办审核,在预算调整时办理追加;公用经费由镇财政根据审核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均衡拨付;专项经费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情况由镇财政逐步核拨。

四、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执行过程中,除自然灾害、上级部门必需、政策性因素、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增支可调整或追加预算外,一般支出项目当年不予追加。确需增加的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向镇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在预算调整时办理追加。

五、预算资金审批。

1、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经预算批准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经手人、机关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经核算中心按预算项目、资金用途、使用额度审核后,报镇分管领导签字,按月入账。

2、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预算外支出、公用业务费用支出和超十万元的专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机关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经核算中心审核后,报镇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按月入账。

六、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居委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