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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转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QE7105000-2013-005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3〕79号

2013.12.3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已经镇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青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45号)与市物价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规定,结合青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凡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四、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最高标准

1、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

2、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8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60元。

3、其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80元。

六、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符合要求的单位(垃圾分类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90%以上、实现生活垃圾减量),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费。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计委、市政局关于青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5]61号)同时废止。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