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QE7105000-2013-006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3〕80号
无
2013.12.31
各村(居):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45号与市物价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规定和青浦区人民政府文件、青府发[2013]89号文件精神,结合白鹤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对象
实施对全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有偿服务的收费办法
农村根据派出所户口在册人口为准,每人每年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导标准10-12元。
三、收费方式
各村(居)垃圾清运费全年一次性由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收取。
四、上述收费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