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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鹤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若干细则(补充)规定

主动公开

2009.08.03

索取号:QE7104000-2009-001发文字号:青白府〔2009〕48号 发文日期:2009-07-30

各村(居)委员会:

       根据青府发〔2008〕122号文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我镇的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按照青府发〔2008〕122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从目前农民建房工作的情况分析,形势十分严峻。因此,为了做好我镇农民建房工作,在农民建房管理上提出若干细则规定:

一、各村要加强对《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件学习。不断提高对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业务水平,依法行政,熟悉本职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二、各村对申请建房户,要按照《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资料健全后再上报,做到材料“不全不报,不符不报”的原则。

三、各村上报建房户申请前,必须掌握建房户原有的情况(房屋的位置,四周地貌,房屋高度,采光通风,通道等),处理好各种关系,减少建房矛盾。

四、对易地建房,扩建的申请建房户,首先应符合规划方案,在落实房位时对新建房位的土地性质,应到镇房地所(396)图纸上核实宅基地用地性质,符合规划建房土地性质要求的才能安排房位。

五、各村上报的建房户,有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初审,每月组织一次联席会审核,有所在村、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房地所、镇分管领导参加,经镇联席会审核合格后按建房程序报批。

六、各村在建房户建房开工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宅基地调整工作,然后有村分管建房工作的负责人到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领取村民建房规划施工许可证。

七、各村接到建房户要求开工通知后,应及时掌握该建房户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建房户应遵守批准文件要求“先拆旧房,后建新房”的原则。

八、拆除后,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房地所、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到建房户建房现场,有所在村民委员会按照发放规划许可证内容对建房户放样,镇房地所、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对放样情况进行查验,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执行。

九、新建房屋总高度采用传统高度,即与周边邻居房屋高度一致,是指地坪到屋脊总高度,应符合规划要求。对地势低洼,依自然±零零线,指室外地坪到屋脊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对需建棚舍的建房户,必须在批准宅基地的用地内,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32平方米以内。

十、对补建围墙的建房户,有建房户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建围墙必须在批准宅基范围内,不影响周边邻居采光、通风,有村民委员会监管。

十一、房屋竣工验收,有所在村民委员会,接到本村建房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村应发放农民建房竣工验收表,填写表格相关内容,有村民委员会分管负责人签字,村民委员会盖章。报镇房地所、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在15日内进行验收等资料备案工作。十

二、建房户擅自违反建房规定,出现超占宅基地、超建筑面积、超高的违法行为,按青府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其罚款在建房土地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农民建房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是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