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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1.06.21

索取号:QE7108000-2011-007 发文字号:青白府〔2011〕39号 发文日期:2011-06-10

各开发区、村:

根据市、区2011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鼓励注册落户在我镇的各类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支持开发区和村的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对在资源节约、科技开发、现代服务、解决就业和对地方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

一、对注册在我镇各开发区的商贸型企业:继续以05年企业所得税财力为基数,基数内扶持企业60%:超基数增量部分扶持企业65%。

二、对原注册落户在我镇各开发区和村的实地型企业: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减半扶持;对一些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险等限制性行业的企业一律停止扶持;对新落户的实地型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扶持。

三、对注册在我镇各开发区的商贸型企业的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新老企业凡是营业税财力不到8万元、增值税财力不到3万元的不再考虑扶持,超过的也要适当控制,最高不得超过镇实得财力的50%。

四、从2011年开始,对新落户到我镇的实地型企业税收实行属地统计;对四大开发区招进的落户到投资公司和村的实地型企业的税收和财力,70%归招进的开发区,30%归管理的投资公司和村。

五、各开发区和村要按照财政统一下发的样张与所有一事一议企业签订一份扶持协议,协议必须严格按照上述2—3条政策执行,同时,分别填写好扶持金额和内容(资源节约、科技开发、现代服务、解决就业和对地方贡献较大等),然后,双方盖章并由镇长或分管付镇长签字后上缴镇财政。

六、各村、投资公司、阳明公司、房产公司、管网公司和镇规建办要对本镇建筑行业进行一次清理,凡在本镇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和房地产税收必须缴在本镇,同时一律不予扶持。

七、扶持方法:

1、企业所得税财力实行按季扶持。各开发区根据企业在资源节约、科技开发、现代服务、解决就业等对地方作出较大贡献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上述扶持标准结算,汇总后上报财政办,由财政办统一按季兑现。

2、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每年结算一次。每年年底各开发区和村将所有一事一议企业的扶持协议汇总后上报财政办,由财政办在次年的上半年兑现。

3、为了进一步规范扶持渠道,根据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要求,镇财政设立扶持资金专户,所有的扶持资金必须通过财政专户直接划入企业帐户,严禁使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等。各开发区和村不得再自行扶持企业。

八、本扶持政策从2011年4月份起执行,以前镇政府制定的所有对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九、本扶持政策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