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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

QE7104000-2015-001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5〕22号

2015.05.2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白鹤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鹤镇实际情况,特制定《白鹤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一)沪府发[2011]75号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二)青府发[2012]61号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三)青府办发[2013]98号文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 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二、征收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计户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一)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一户一宅,按户进行补偿。

    (二)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建房批准文件、房地产权证的记载为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辅助参考文件。

    (三)可建未建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执行。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镇规保办认定,并予以公示。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重置价

    按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同时具备房屋和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超批准面积建筑按每平方米80200元补偿。

    (二)房屋附着物补偿

    房屋附着物按实际数量和质量,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宅基地范围内房屋主体内外装潢、围墙、场地、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

    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标准:对宅基地范围内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

    价格补贴:对宅基地范围内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

    符合规定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标准的可建未建的建筑面积,应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四)搬家补助费

    对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计算;对期房安置的给予双倍的搬家补助费。

    (五)水电补偿

    按照政策规定,以合法有效面积为准,主房合法有效面积以每平方米25元补偿;棚舍合法有效面积以每平方米15元补偿。

    (六)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合法有效面积的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的过渡费,由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以每季度为单位结算支付。

    过渡费的结算自完成交房手续之日起算,至征地事务机构或镇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提供安置房源截止期止。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不拿安置房钥匙的,超过截止期不再享受过渡费。

    五、奖励

    根据不同基地分别确定,一基地一方案。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由白鹤镇人民政府提供配套商品房(产权证房),以优惠价配售给被征收补偿安置户。

    (一)安置房面积

    1.每户以认定的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安置面积。

    2.考虑到房型结构,每户超面积购买安置房限40以内。

    (二)安置房房型

    白鹤镇人民政府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房型共有大中小三类基本房型,可根据项目实施中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房型进行组合。每户被征收补偿安置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并购买其中任意一种组合组成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供应价格

    以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准,基价为1650/,超面积购买20以内的(含)为2950/,超面积购买20以上至40(含)的为4250/,超出40以上的按领取安置房钥匙时同区域商品房市场价。

    七、实施与解释

    本意见自201551日起施行,以前由白鹤镇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意见的解释权归白鹤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