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关于印发《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城管执大〔2013〕13号
青浦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2013.07.02
各科室、各中队:
现将《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2、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
青浦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
2013年7月2日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督察工作,提高城管执法的工作实效,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督察考评实施细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效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部门
大队督察科: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日常督察工作;
中队督察组:除配合大队督察科开展工作外,同时负责本中队的日常督察工作。
三、督察对象
大队督察科:在编人员,包括大队科室人员、机动中队人员、街镇中队人员;
中队督察组:中队全体队员。
四、督察内容
(一)大队督察科
1、个人行为规范:包括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举止规范、用语规范、执勤规范、办案规范、廉政规范七方面内容;
2、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包括中队的勤务工作、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报表及材料的上报情况、大队领导布置的任务完成情况等;
3、街面执法实效:按照勤务要求,重点看市容环境“差别化”管理中的一类道路和区域、区级主干道、街镇主要道路的情况,其他道路和区域为相对次要内容。
(二)中队督察组
以队员的个人行为规范督察为主,重点为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举止规范、执勤规范;对辖区内街面市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五、督察形式
(一)大队层面督察
大队督察科主要采取明查、暗查、联合检查等形式开展督察工作。
对于发现的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问题:情节较轻的(扣4分以下的),第一次当面指出予以纠正,第二次予以扣分;情节较重的(扣4分以上,含4分),直接予以扣分。中队收到扣分通报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杜绝此类行为规范问题再次发生,并按要求回复大队督察科。
对于发现的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问题:中队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相同情况再次发生,并回复大队督察科。督察科按照督察计分表予以扣分。
对于发现的街面执法实效问题:直接或书面通知中队进行处理,属于一类道路和区域、区级主干道、街镇主要道路的直接予以扣分,属于其他道路和区域的情况较为严重或督促后仍未整改的予以扣分。
(二)中队层面督察
街镇中队成立由1名班子成员(一般为教导员)和1-2名队员(其中1人相对固定)组成的督察组,在大队督察科指导下自行开展中队督察工作,每月开展督察次数不少于5次。
对存在行为规范问题的执法队员进行教育、纠正或扣分,扣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大队督察科,形成双向告知制度;对发现的市容问题及时督促区域管理组进行解决,若发现市容问题较难处理或执法相对人为“钉子户”等情况,则中队应通过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合理调派执法力量加以解决。中队督察组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可及时与大队督察科沟通、研商,共同寻找解决的办法。中队应按时上报督察相关报表,积累资料,建立督察台帐。
六、处理方式
督察处理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警告或予以扣分。对于发现的个人行为规范、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街面执法实效方面的问题,大队督察科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具体分值详见《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
(一)个人行为规范
1、督察计分以年度为周期,次年计分归零后重新计分。督察计分一览表中带★的条款为连带计分条款,表示中队相关领导也将相应的予以扣分。
2、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时,同时适用以下处理规定:
——将责成所在分队组织训诫谈话,并在分队内部通报批评。
——不得参与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
——年底考核奖扣除10%发放。
3、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时,同时适用以下处理规定:
——在全区城管系统通报批评;
——不得参与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责令参加市局组织的离岗培训,年度考核中确定为 “不称职”;
——年底考核奖扣除20%发放。
(二)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街面执法实效
督察计分以月为周期,按照《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计分,每月扣分最多的中队,须向大队作书面说明。
大队督察科将详细记录各中队的扣分情况。年终加权平均分作为大队对中队年终考核执法实效方面重要的参考依据。年终加权平均分最低的中队,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中队领导不得参与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并扣发当年度考核奖20%。
七、附则
1、街镇中队、机动中队可结合中队实际细化本细则内容,同时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辅助队员、市容协管员的考核规定,相应的扣分及经济处罚由中队自行确定。
2、被上级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媒体曝光、市民举报,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中队除按本细则扣分外,将依法、依规处理。
3、本细则由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科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督察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
一、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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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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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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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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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着装规定》要求穿着制服;制服与便服混穿(着非黑色皮鞋);内衣衣领高于制服衣领;街面执勤执法时不戴或歪戴帽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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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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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着装规定》要求佩戴领花、肩章、臂章、胸牌、胸徽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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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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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上身口袋放置证件、录音笔以外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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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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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服外罩便服或围巾等其他衣物(水上可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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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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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着春秋装、雨装、冬装或多功能服时,未按规定着应季制式内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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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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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特殊原因,制服有明显污损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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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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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行为规范》要求统一换装(或未提前向市局督察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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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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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隆重集会时未按要求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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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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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仿制、拆改或遗失制服及其标识标牌;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或将制服转借、赠送给非城管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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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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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穿着制服(主要指上身外着装)非公务原因购物或出入餐馆(工作餐除外)、酒吧、棋牌室、网吧、美容美发店、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电影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银行、证券公司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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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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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仪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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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男性留长发(帽墙下超过2厘米或发长过耳)、大鬓角、蓄胡须;女性发辫过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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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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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留长指甲(指甲不得超过指尖),外露纹身(纹身贴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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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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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染彩发、烫卷发;染彩色指甲、化浓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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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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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系或少系纽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穿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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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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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佩戴项链、佛珠、手链等饰物;外露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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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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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佩戴标志、徽章、饰品等(党、团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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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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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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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时,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入场;不遵守会场秩序;结束时未按组织者要求依次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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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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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升国旗、奏(唱)国歌时不起立(立正),随意走动、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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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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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公共场所搭肩、挽臂、揽腰、袖手、以手插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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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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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公共场所以物扇风(包括用执法帽、报纸等)、使用电子产品娱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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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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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公共场所聊天,嬉笑打闹,喧哗,吃零食、冷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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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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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接受督察时未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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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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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办公场所室内执法制服、物品摆放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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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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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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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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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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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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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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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殴打当事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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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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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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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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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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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执行公务时饮酒,酒后驾驶执法车辆或酒后执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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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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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交接岗时,未互相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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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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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两人步行巡逻执勤时未并行,三人以上步行巡逻执勤时未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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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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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在巡查、劝阻教育时长时高声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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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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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岗后不能正确使用执法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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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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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值班人员填写日志不认真,笔迹潦草、基本要素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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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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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岗执勤前着装不整,执法证、执法文书、票据和执法装备不齐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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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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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无故不按时上下岗,遇重大事件未及时请示或报告。(造成工作损失者可视情加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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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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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街面徒步巡逻时抽烟;在执法车内向车外乱扔烟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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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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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执法车辆违章行驶、停靠(或停车固守时,影响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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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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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执法车上以物敲击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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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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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巡逻、固守时,发现违章不下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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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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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执勤执法时收受管理相对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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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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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执法车内将脚置于方向盘上或伸出车外,躺卧、打瞌睡、吃零食、看书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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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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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执法车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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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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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执法车辆执法标识严重污损或车身过脏影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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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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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值班人员未及时报告情况、擅离职守、无故离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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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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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未按规定办理群众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敷衍;对职责范围外事项未及时移送。(造成工作损失者可视情加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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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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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执法时未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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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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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未能及时劝导、制止工作队伍中辅助执法人员超越权限乱作为或打架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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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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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阻碍督察人员正常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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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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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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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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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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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制发有效文书、票据;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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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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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行政不作为,拖延履行、不履行法定或违反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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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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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造成工作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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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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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行政执法证遗失,未及时申报补发(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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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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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廉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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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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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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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收取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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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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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从事与行政执法权力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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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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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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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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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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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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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等,或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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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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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暂扣物品(包括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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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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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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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参与涉黄涉毒行为、打架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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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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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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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务(督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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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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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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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要求上报各类计划、小结、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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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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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报、迟报各类计划、小结、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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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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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大队要求开展相关勤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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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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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落实中队二级督察人员及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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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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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开展督察工作次数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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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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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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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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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配合大队督察部门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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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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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确定辖区一类道路中的示范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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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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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示范道路的勤务安排不明确、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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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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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制定示范道路执法队员“五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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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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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开展自行车(或电瓶车)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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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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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建立示范道路路籍管理相关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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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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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店一档”路籍管理记录表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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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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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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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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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被市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开具《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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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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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市、区政府及市执法局等上级领导点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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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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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面执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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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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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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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道路出现乱设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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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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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道路出现跨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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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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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示范道路出现乱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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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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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道路出现违规户外广告和户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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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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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示范道路出现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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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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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示范道路出现乱晾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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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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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示范道路出现“小五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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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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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示范道路出现乱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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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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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示范道路上城管队员未达到要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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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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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容问题经督促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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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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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中队领导负连带责任。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督察工作,提高城管执法的工作实效,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督察考评实施细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效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部门
大队督察科: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日常督察工作;
中队督察组:除配合大队督察科开展工作外,同时负责本中队的日常督察工作。
三、督察对象
大队督察科:在编人员,包括大队科室人员、机动中队人员、街镇中队人员;
中队督察组:中队全体队员。
四、督察内容
(一)大队督察科
1、个人行为规范:包括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举止规范、用语规范、执勤规范、办案规范、廉政规范七方面内容;
2、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包括中队的勤务工作、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报表及材料的上报情况、大队领导布置的任务完成情况等;
3、街面执法实效:按照勤务要求,重点看市容环境“差别化”管理中的一类道路和区域、区级主干道、街镇主要道路的情况,其他道路和区域为相对次要内容。
(二)中队督察组
以队员的个人行为规范督察为主,重点为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举止规范、执勤规范;对辖区内街面市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五、督察形式
(一)大队层面督察
大队督察科主要采取明查、暗查、联合检查等形式开展督察工作。
对于发现的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问题:情节较轻的(扣4分以下的),第一次当面指出予以纠正,第二次予以扣分;情节较重的(扣4分以上,含4分),直接予以扣分。中队收到扣分通报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杜绝此类行为规范问题再次发生,并按要求回复大队督察科。
对于发现的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问题:中队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相同情况再次发生,并回复大队督察科。督察科按照督察计分表予以扣分。
对于发现的街面执法实效问题:直接或书面通知中队进行处理,属于一类道路和区域、区级主干道、街镇主要道路的直接予以扣分,属于其他道路和区域的情况较为严重或督促后仍未整改的予以扣分。
(二)中队层面督察
街镇中队成立由1名班子成员(一般为教导员)和1-2名队员(其中1人相对固定)组成的督察组,在大队督察科指导下自行开展中队督察工作,每月开展督察次数不少于5次。
对存在行为规范问题的执法队员进行教育、纠正或扣分,扣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大队督察科,形成双向告知制度;对发现的市容问题及时督促区域管理组进行解决,若发现市容问题较难处理或执法相对人为“钉子户”等情况,则中队应通过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合理调派执法力量加以解决。中队督察组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可及时与大队督察科沟通、研商,共同寻找解决的办法。中队应按时上报督察相关报表,积累资料,建立督察台帐。
六、处理方式
督察处理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警告或予以扣分。对于发现的个人行为规范、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街面执法实效方面的问题,大队督察科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具体分值详见《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
(一)个人行为规范
1、督察计分以年度为周期,次年计分归零后重新计分。督察计分一览表中带★的条款为连带计分条款,表示中队相关领导也将相应的予以扣分。
2、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时,同时适用以下处理规定:
——将责成所在分队组织训诫谈话,并在分队内部通报批评。
——不得参与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
——年底考核奖扣除10%发放。
3、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时,同时适用以下处理规定:
——在全区城管系统通报批评;
——不得参与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责令参加市局组织的离岗培训,年度考核中确定为 “不称职”;
——年底考核奖扣除20%发放。
(二)勤务工作,督察工作运作、街面执法实效
督察计分以月为周期,按照《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计分,每月扣分最多的中队,须向大队作书面说明。
大队督察科将详细记录各中队的扣分情况。年终加权平均分作为大队对中队年终考核执法实效方面重要的参考依据。年终加权平均分最低的中队,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中队领导不得参与当年度先进个人评选,并扣发当年度考核奖20%。
七、附则
1、街镇中队、机动中队可结合中队实际细化本细则内容,同时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辅助队员、市容协管员的考核规定,相应的扣分及经济处罚由中队自行确定。
2、被上级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媒体曝光、市民举报,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中队除按本细则扣分外,将依法、依规处理。
3、本细则由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科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督察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督察计分一览表
一、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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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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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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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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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着装规定》要求穿着制服;制服与便服混穿(着非黑色皮鞋);内衣衣领高于制服衣领;街面执勤执法时不戴或歪戴帽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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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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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着装规定》要求佩戴领花、肩章、臂章、胸牌、胸徽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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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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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上身口袋放置证件、录音笔以外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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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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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服外罩便服或围巾等其他衣物(水上可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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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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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着春秋装、雨装、冬装或多功能服时,未按规定着应季制式内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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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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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特殊原因,制服有明显污损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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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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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行为规范》要求统一换装(或未提前向市局督察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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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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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隆重集会时未按要求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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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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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仿制、拆改或遗失制服及其标识标牌;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或将制服转借、赠送给非城管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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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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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穿着制服(主要指上身外着装)非公务原因购物或出入餐馆(工作餐除外)、酒吧、棋牌室、网吧、美容美发店、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电影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银行、证券公司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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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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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仪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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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男性留长发(帽墙下超过2厘米或发长过耳)、大鬓角、蓄胡须;女性发辫过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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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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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留长指甲(指甲不得超过指尖),外露纹身(纹身贴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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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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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染彩发、烫卷发;染彩色指甲、化浓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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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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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系或少系纽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穿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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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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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佩戴项链、佛珠、手链等饰物;外露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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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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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佩戴标志、徽章、饰品等(党、团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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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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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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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时,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入场;不遵守会场秩序;结束时未按组织者要求依次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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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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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升国旗、奏(唱)国歌时不起立(立正),随意走动、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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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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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公共场所搭肩、挽臂、揽腰、袖手、以手插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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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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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公共场所以物扇风(包括用执法帽、报纸等)、使用电子产品娱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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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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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公共场所聊天,嬉笑打闹,喧哗,吃零食、冷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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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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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接受督察时未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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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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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办公场所室内执法制服、物品摆放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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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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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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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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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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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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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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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殴打当事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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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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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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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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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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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执行公务时饮酒,酒后驾驶执法车辆或酒后执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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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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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交接岗时,未互相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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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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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两人步行巡逻执勤时未并行,三人以上步行巡逻执勤时未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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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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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在巡查、劝阻教育时长时高声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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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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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岗后不能正确使用执法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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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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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值班人员填写日志不认真,笔迹潦草、基本要素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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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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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岗执勤前着装不整,执法证、执法文书、票据和执法装备不齐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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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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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无故不按时上下岗,遇重大事件未及时请示或报告。(造成工作损失者可视情加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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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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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街面徒步巡逻时抽烟;在执法车内向车外乱扔烟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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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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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执法车辆违章行驶、停靠(或停车固守时,影响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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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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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执法车上以物敲击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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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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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巡逻、固守时,发现违章不下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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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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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执勤执法时收受管理相对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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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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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执法车内将脚置于方向盘上或伸出车外,躺卧、打瞌睡、吃零食、看书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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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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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执法车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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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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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执法车辆执法标识严重污损或车身过脏影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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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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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值班人员未及时报告情况、擅离职守、无故离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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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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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未按规定办理群众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敷衍;对职责范围外事项未及时移送。(造成工作损失者可视情加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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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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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执法时未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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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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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未能及时劝导、制止工作队伍中辅助执法人员超越权限乱作为或打架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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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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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阻碍督察人员正常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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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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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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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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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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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制发有效文书、票据;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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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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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行政不作为,拖延履行、不履行法定或违反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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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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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造成工作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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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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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行政执法证遗失,未及时申报补发(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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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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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廉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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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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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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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收取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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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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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从事与行政执法权力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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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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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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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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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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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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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等,或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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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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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暂扣物品(包括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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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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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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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参与涉黄涉毒行为、打架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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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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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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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务(督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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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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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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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要求上报各类计划、小结、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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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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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报、迟报各类计划、小结、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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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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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大队要求开展相关勤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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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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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落实中队二级督察人员及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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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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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开展督察工作次数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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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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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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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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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配合大队督察部门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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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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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确定辖区一类道路中的示范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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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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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示范道路的勤务安排不明确、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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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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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制定示范道路执法队员“五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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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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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开展自行车(或电瓶车)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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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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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建立示范道路路籍管理相关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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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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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店一档”路籍管理记录表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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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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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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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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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被市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开具《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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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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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市、区政府及市执法局等上级领导点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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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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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面执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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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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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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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道路出现乱设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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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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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道路出现跨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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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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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示范道路出现乱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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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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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道路出现违规户外广告和户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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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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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示范道路出现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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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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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示范道路出现乱晾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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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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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示范道路出现“小五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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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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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示范道路出现乱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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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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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示范道路上城管队员未达到要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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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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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容问题经督促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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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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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中队领导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