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和市场监管执法协作的意见
QG6300000-2016-005
主动公开
青城管执〔2016〕10号
青浦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2016.04.28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凝聚共管合力,提高执法成效,现就加强城管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双方确定执法协作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区级层面具体业务工作由城管执法局协调科与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进行对接联络,政策研究工作由城管执法局法制科与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对接;街镇层面由城管执法中队与街镇、工业园区、西虹桥市场监管所对接联络。
二、建立例会制度
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会议,互相通报近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实现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使有关问题得到快速、准确、动态、有效的监管,同时对政策性问题及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三、建立双向告知制度
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需要对方查处或者配合查处的,应通过协查通知或者案件移送函、抄告单等形式告知。收到协查通知或抄告单的部门应将其在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对方;收到案件移送函或抄告单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反馈至对方;经查不属于双方职责范围或者案件还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共同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
(一)无照经营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门责检查过程中,发现固定经营场所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先照后证”方案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无照经营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占道经营、跨门营业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乱设摊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发现有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活禽交易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市场内有无照经营活禽的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