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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和市场监管执法协作的意见

QG6300000-2016-005

主动公开

青城管执〔2016〕10号

青浦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2016.04.28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凝聚共管合力,提高执法成效,现就加强城管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双方确定执法协作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区级层面具体业务工作由城管执法局协调科与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进行对接联络,政策研究工作由城管执法局法制科与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对接;街镇层面由城管执法中队与街镇、工业园区、西虹桥市场监管所对接联络。
   
二、建立例会制度
    
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会议,互相通报近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实现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使有关问题得到快速、准确、动态、有效的监管,同时对政策性问题及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三、建立双向告知制度
   
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需要对方查处或者配合查处的,应通过协查通知或者案件移送函、抄告单等形式告知。收到协查通知或抄告单的部门应将其在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对方;收到案件移送函或抄告单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反馈至对方;经查不属于双方职责范围或者案件还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共同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
   
(一)无照经营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门责检查过程中,发现固定经营场所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先照后证”方案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无照经营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占道经营、跨门营业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乱设摊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发现有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活禽交易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市场内有无照经营活禽的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外从事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活禽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户外广告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广告内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时,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未在《青浦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中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特种设备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巡查发现特种设备(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涉及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执法时经审核发现不能作为特种设备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作为乱设摊、乱堆物等查处或者告知其他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非法食品生产加工点、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存在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经营场所明显是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擅自交送或处置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或非法收运或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违法建筑(无证无照经营、异地经营)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筑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无证无照的、或有营业执照的、或存在异地经营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明显是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废品收购、废弃物收纳
城管执法: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的,依据法律法规抄告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城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深层次协作,充分利用各自执法工作中的职能特点,优势互补,聚势合力,对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能。区城管执局和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由各自的协调科轮流制定,制定方案的部门同时需将联合执法情况形成专报报区府办。各街镇城管执法中队与市场监管所根据安排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情况形成专报报区级相关联络员。
五、建立公安保障机制
每次联合执法行动必须有公安保障,公安联动保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提供联动保障,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由区城管执法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公安保障工作,切实有效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