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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主动公开

2008.03.18

简易程序
2008-03-18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并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在分队(科室),分队(科室)按规定报区县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且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本市有效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证明的,也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上海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处以罚款但不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在收缴罚款的当日或者次日缴至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将罚款缴付银行。

    
简易案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