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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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8
强制执行程序 |
2008-03-18 |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章 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向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和有关材料;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执行,应当按下列程序拆除; (一)向当事人宣布《强制拆除决定书》 (二)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组织拆除; (三)制作执行报告,由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及参加执行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被执行人不愿签名的,予以注明。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操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