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注记及解注工作规范》的通知
QG6300000-2018-005
主动公开
青城管执〔2018〕12号
青浦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2018.05.30
各城管中队: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注记及解注工作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注记及解注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6日
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注记及解注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注记及解注工作流程,提高违法建筑、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治理效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注记、解注适用于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确认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决定或违法行为整改符合要求后,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递交相关文书,将有关违法情形或已整改情形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中注记、解注的情形包含两种:附有违法建筑、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注记、解注工作。
第五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注记及解注工作,做好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合并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注记、解注工作。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依照注记及解注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规范注记、解注工作。
第七条 对涉嫌擅自搭建建筑物及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第八条 经查实存在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恢复原状决定。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注记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详见附件2、3),也可以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恢复原状决定时一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对于逾期拒不拆除、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注记(详见附件4、6)。
第十一条 已经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专门人员上门确认核实(详见附件9)。
第十二条 经确认核实,确已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解注(详见附件5、7)。
第十三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注记及解注的审核制度(详见附件8、10)。
第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落实具体人员负责注记及解注的台账登记(详见附件11)、材料归档、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在注记、解注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履职,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出现泄露相关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违反本规范的城管执法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注记的同时,应当将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挥信用惩戒效应。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附有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注记及解注
工作流程
2.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认定书
3.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
4.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通知单
5.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通知单
6.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通知单
7.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已恢复通知单
8.不动产交易注记审核表
9.违法建筑拆除、承重结构恢复核查单
10.解除不动产交易注记限制审核表
11.不动产交易注记、解注登记表
附件1
附有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注记及解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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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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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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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限期拆除或 恢复原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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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决定
并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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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拆或未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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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拆或未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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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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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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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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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至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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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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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除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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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核实已拆除或已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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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注前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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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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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登记及归档 |
附件2
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认定书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 的不动产,现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不动产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如需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城管执法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不动产,现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不动产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如需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城管执法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通知单
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经认定,下列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
1、坐落于 区 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人:
2、坐落于 区 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人:
2、坐落于 区 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中心将上述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通知单
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经认定,下列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已拆除:
1、坐落于 区 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人:
2、坐落于 区 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人:
2、坐落于 区 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中心将上述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通知单
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经认定,下列不动产承重结构被损:
1、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
不动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
不动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相关不动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城管执法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已恢复通知单
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经认定,下列不动产承重结构已恢复:
1、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
不动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
不动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中心将上述不动产承重结构已恢复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城管执法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注记审核表
( )2017—
|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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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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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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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
人员
拟办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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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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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队
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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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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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
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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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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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违法建筑拆除、承重结构恢复核查单
( )2017-( )
|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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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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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结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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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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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本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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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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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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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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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
部门
意见
|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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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解注审核表
中队: ( )2017—
| 案由
|
|
不动产
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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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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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
人员
拟办
意见
|
|
||||
| 中队
负责人
意见
|
|
||||
| 镇/街/园区
分管
领导
意见
|
|
镇/街/园区
主管
领导
意见
|
|
||
| 城管
执法局分管
领导
意见
|
|
城管
执法局主管
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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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注记、解注登记表
单位:
|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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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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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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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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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申请时间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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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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