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05.14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主体)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辖区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指导和监督。
街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本区域内城管执法领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修复条件)
信息主体提出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信息公示期已满三个月;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公示期已满六个月,其中,对属于严重失信信息且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二)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三)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修复承诺。
第五条(不予修复情形)
涉及以下情形的失信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符合极严重失信等级标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修复申请)
信息主体向本市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街镇城管执法中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者自然人签名;
(四)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线上受理审核流程)
信息主体通过“一网通办”“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提出修复申请的,市局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局完成审核认定,并统一向市信用中心反馈信用修复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告知市信用中心。
第八条(线下受理审核流程)
信息主体向作出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街镇城管执法中队提出修复申请的,审核流程如下:
(一)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息主体补充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修复申请由区局预审,并由区局报市局审核认定;
(三)市局向市信用中心出具信用修复意见,并将修复意见反馈区局、街镇城管执法中队;
(四)受理单位自受理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局修复意见向信息主体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告知信息主体。
第九条(信息处理)
市局自出具同意修复意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撤下官网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审核表
4.准予修复决定书
5.不予修复决定书
6.关于反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7.关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