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徐泾城管:入户门外移占用过道 违法! 2023-04-10
“我自己买的房子,我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我外移入户门妨碍谁了?”
徐泾城管中队:入户门外移占用物业共用区域,这是不可取的,涉嫌违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方某购买了青浦区徐泾镇乐天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购买时方某留意到房屋主体入户门外物业共用区域是空着的,看到小区内有人对该区域做了改动,于是找了装修工人将入户门进行外移,与过道墙面拉平保持一致,将这块区域纳入房屋内部用作玄关。
徐泾城管中队接报后立即前往调查,发现方某的房屋主体入户门外过道,涉嫌擅自占用物业共用区域,立即叫停了现场施工,责令限期改正,但方某逾期未改正。经过一系列前置法定程序后,徐泾城管中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普法小课堂:
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警示:
本案例不仅给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业主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警示课,同时,也给物业管理企业如何完善加强小区内部管理,如何切实履行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责任敲响了警钟:
1、占用共用区域违反法律
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或全部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占用共用区域的行为不仅是入户门外移,还有车辆停放绿化带、装修材料堆放楼梯道、过道安装第二道门等等,根据民法典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占用共用部分侵害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将会面临数额不等的行政处罚。
2、占用共用区域隐藏危害
占用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比如逃生空间限制、绿化环境损坏、消防隐患等,其中消防隐患危害最大,楼道堆放杂物存在火灾隐患,废弃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遇明火易引起火灾。同时,通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占用通道,影响业主通行,当发生地震、火灾时,将严重影响他人逃生。因此,应在合理限度恰当使用,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占用。
3、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完善加强小区内部管理,积极发挥小区大管家的责任,对随意占用共用区域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及时反馈执法职能部门。徐泾城管中队一如既往地加强执法力度,对外宣传危害性和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持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以执法推动物业管理,形成物业管理与执法相辅相成的监督体系,为居民创造生活安适、环境优渥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