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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青浦区徐泾城管:五十平米宠物棚屋终拆除!徐泾城管以柔克刚促自拆 2025-04-21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别墅区内,一租客在租用的花园别墅的花园中搭建了一座50平方米的钢架棚屋,计划用作宠物活动区。物业发现后立即向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执法人员迅速到场,经核查确认该构筑物未经审批,涉嫌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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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经过约谈及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发现当事人仍未有任何整改迹象。中队根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和测绘报告,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

但是,在限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能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筑,徐泾镇人民政府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进行强制拆除。青浦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催告当事人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在中队队员多次普法宣传、工作动员以及法律压力下,业主最终自行拆除,有效避免了强制拆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