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青浦区白鹤城管:电梯成为“吸烟室” 过把烟瘾交罚款 2025-05-02
吸烟不仅对自身健康产生危害,其二手烟也极易增加他人肺部和心血管疾病风险。为此,专门出台控烟法规,禁止室内场所吸烟,各级政府也不遗余力地开展控烟行动,净化室内空间,保护公众健康。然而,部分市民仍然不顾条例规定,楼梯间、电梯间依旧是‘二手烟’重灾区。
案件回顾:
近日,白鹤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XX路XX弄某小区X号楼电梯内有人吸烟。执法队员即刻前往该小区调查。由于举报人并不掌握具体违法行为人信息,执法人员无法直接确定当事人。于是,执法人员来到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物业积极配合,调取该电梯监控,通过反复比对,确认当事人为该楼某室的业主汤某。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案涉电梯,发现电梯醒目位置张贴了“禁止吸烟”等宣传标语,并分别询问汤某、物业管理人员陈某,确认汤某当日确有在电梯内吸烟,但属首次。
针对汤某电梯内吸烟这一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依法对汤某作出罚款。
为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提升物业小区和相对人法治意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小区电梯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电梯内吸烟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电梯空间狭窄封闭,二手烟滞留时间长,危害过往居民身心健康。事后,当事人汤某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抽了“最贵一支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懊悔,对自己给他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深表歉意,并保证日后遵规守法,文明乘梯。
普法课堂:
城管执法部门对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管执法部门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处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控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方努力,全员参与。小区每一位居民都是控烟的直接参与者,更是控烟受益人。在此,城管呼吁每位居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遵规守法、文明乘梯,勇于对电梯内吸烟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同时,物业管理单位作为小区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控烟宣传、落实控烟职责,营造良好控烟氛围。
城管再次提醒:公共场所控烟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他人健康的基本尊重。以身试法者必受惩处,唯有守法自律,方能共建文明社区,切莫让电梯一支烟成为“最贵一支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