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青浦区金泽城管:对共享单车干这事? 金泽城管说“不” 2025-06-03
近年来,共享单车由于灵活、便捷、环保,成为很多群众的出行首选,却也成为了非法小广告的投放对象。
案情回顾:
近日,青浦区金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西岑社区某路段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路边共享单车上张贴房屋招租小广告,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督促其整改,经过一番教育沟通,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且将广告撕除。
执法人员正欲离开,不料当事人缓缓从口袋里掏出一叠小卡片,开始不紧不慢的往路边共享单车车篮里投放。见此情景,执法人员再次叫停其行为,当事人疑惑不解:“又怎么了,不能贴广告,发几张卡片也不行吗?”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潘某为金泽镇居民,由于西岑社区近期有大量人才入驻,其欲将家中空置房屋租出去,他发现共享单车使用量大,于是制作了贴纸和小卡片投放,卡片内容为“房东直租 电话XXXXXXXXX”。
执法人员告知潘某,《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宣传品,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广告宣传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方面,非法张贴、散发小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另一方面,在人群、车流中随意散发小卡片干扰正常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此外,一些小卡片的宣传内容涉嫌违法、暗藏陷阱,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经过普法教育,潘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恼不已,将乱散发的小卡片予以清理,并表示今后不再会有类似情况发生。
执法队员依据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裁量基准对潘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下一步,金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坚持执法与普法联动,以法治之力守护城市文明。
洁净有序的公共空间关系到群众的人居环境,彰显着城市的文明底色。金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自觉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切勿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共同守护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