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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青浦区城管执法局水务中队:工程挖渠损供水 执法亮剑护安全 2025-09-17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水务中队执法队员前往某公路电力排管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项目工地在供水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存在损坏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违反了《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释法析理。事后施工单位表示愿意配合整改,经复查,该违法行为已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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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法律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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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温馨提示:

为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市民正常用水需求,各工程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务必核实作业区域是否涉及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等可能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若因施工需要靠近或涉及供水设施,请及时与水务部门联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违规作业引发安全隐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让我们共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营造和谐有序的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