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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青浦区朱家角城管:绿化修剪须有“度” 莫让“过度”伤绿意 2026-03-05

基本情况:

近日,朱家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某小区在修剪绿化过程中存在过度修剪现象,部分树木“受伤严重”。接报后,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勘察。经查,现场施工人员为小区物业委托的绿化养护公司。据了解,因小区内多数业主反映树木生长过密,影响冬季采光,业委会、物业遂组织对小区树木进行统一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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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小区内多棵树木被修剪后仅剩枝干,涉嫌未按绿化养护标准进行规范修剪。后经与绿化管理部门会商确认,上述修剪行为已构成过度修剪,对树木正常生长造成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朱家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综合考虑该绿化养护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整改落实等情况后,依法对相关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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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析理:

过度修剪,即对树木进行过度的回缩修剪,不仅影响树木景观,更会对其健康生长造成损害。针对投诉发现的存在过度修剪的树木,朱家角镇城管执法人员已现场敦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养护责任,加强后续养护,确保树木恢复良好长势。

与此同时,城管部门将依托“城管进社区”、“城管公众开放日”等载体,持续加强绿化养护知识与相关法规的普及宣传,推动形成社区“爱绿、护绿、懂绿”的文明风尚。

城市绿化是降低热岛效应、提升人居环境舒适度的重要支撑。高品质的小区绿化,不仅能美化家园,更有助于促进居民身心健康。在此,朱家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小区绿化建设与维护工作,你我携手,共同厚植绿色底蕴,共建宜居美好家园。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