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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以案释法】青浦区金泽城管: 扬尘监测岂能“躲猫猫”? 城管执法敲响警钟 2026-06-16

一、案例简述

金泽镇某项目工地在2024年10月项目开工后扬尘监测设备离线,且未在住建委“一网统管”平台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导致扬尘排放一段时期处于“失管失监”状态。2025年2月,金泽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住建委“一网统管”平台派单,对该工地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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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小课堂

1.法律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沪建质安联【2019】208号):

郊区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设施应在施工许可证颁发起一个月内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

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增加10000平方米必须增设一台(套)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燃气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要点分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需按规定安装。(1)安装时间:相关设施应在施工许可证颁发起一个月内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2)安装数量,郊区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增加10000平方米必须增设一台(套)扬尘在线监测系统;(3)安装要求:监测设备需保证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案例启发与警示

对于广大施工单位而言,必须摒弃“重生产、轻环保”的陈旧观念,将扬尘自动监测设备作为污染防治措施的核心组成部分,依法依规安装到位,并保证正常运行。从源头上遏制污染,保障区域空气质量和市民健康,在日常工作中对照检视、主动整改,牢固树立“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观念,让绿色施工成为行业常态。

对于市民群众而言,也要了解到工地扬尘监测和防治的相关责任,关注生态环境治理与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学法、守法、用法,这种公众参与式的监督,正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