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以案释法】青浦区夏阳城管: 垃圾分类设施“缺位”?城管部门依法亮剑 2026-06-17
一、案例简述
夏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上海**超市有限公司开展生活垃圾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设置干垃圾、湿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未按规范配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复查仍未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违法事实成立,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罚。


二、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经营性场所等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标准统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障垃圾分类工作落地执行。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场所必须配齐四类垃圾容器。超市、商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属于重点垃圾分类管理区域,法律明确要求配齐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仅设置部分容器属于违法行为,并非“简单疏漏”。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主观上漠视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发与警示
经营场所人流量大、垃圾产生量多,规范分类投放与容器设置,既能维护环境卫生,也是遵守城市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各类商超、门店、企业等经营主体,务必明确自身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身份,破除“少放几个垃圾桶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明确“设施配置不达标=违法”,主动学习《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标准配齐四分类收集容器,做到容器摆放规范、标识清晰、正常使用,杜绝缺桶、漏桶问题,切勿心存侥幸,拖延整改、拒不整改均会被依法处罚,切勿因小失大。
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市民群众也是城市治理中的重要一员,也要认真参与垃圾分类的每一项工作中来,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常态化、标准化落地,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区域环境卫生整洁,守护全体市民共同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