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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树代价大,城管带你来普法 2020-04-11

一、违法事项名称(案由)

擅自砍伐树木

二、法律依据

执法权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处罚依据:

1.《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3.《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三、办案经过

(一)2019年3月,香花桥城管中队队员收到居委会的反映,称小区内有业主砍伐树木。中队队员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在小区某号门前绿化带,发现确有一棵树木被砍,经查系当事人马某某所为。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执法队员立即通过物业找到了当事业主的联系方式,并且让居委物业作为旁证,电话通知当事人前往中队配合调查。当事人马某某于3月20日至中队进行谈话,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当事人确认了擅自砍伐树木的事实,表示砍树是为将公共绿化纳入自家院子做准备。

在确定了违法行为当事人且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接下来就需要对当事人砍伐的树种进行认定,这就需要绿化管理部门出具专业的认定报告。3月21日上午,也就是当事人制作好谈话笔录的次日,中队向区绿化市容局出具协助通知书,就当事人马某某擅自砍伐的树木种类进行认定。区绿化市容局于当日下午就出具书面协助复函,显示当事人擅自砍伐的树木种类为栾树。

(二)另一起案件是3月20日在另一小区发现的一起正在擅自砍树的案件,队员到达现场时发现已有3棵树木被砍伐。同样因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我们随即也是通过小区物业找到了当事业主的联系方式,经过电话联系当事业主,业主当即对砍伐树木这个行为予以承认,但表示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并且有想要继续砍伐的想法,队员及时制止了当事人想要继续砍伐树木的行为,并约谈当事人来中队进行询问笔录。当日下午,当事人王某某委托其丈夫朱某到中队进行谈话,陈述了其擅自砍伐树木的事实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经询问了解到当事人砍树是因为想要在院子内种上自己喜欢的树种。

3月21日中队出具协助通知书,请区绿化市容局就当事人王某某擅自砍伐的3棵树木种类进行认定,21日下午区绿化市容局出具书面协助复函,显示当事人擅自砍伐的树木中2棵为香樟树、1棵为桂花。

(三)对这两起重大砍伐树木案件,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和《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确定对当事人马某某罚款28600元,对当事人王某某罚款10400元。

    中队分别向当事人马某某和王某某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位当事人均主动放弃听证,亦放弃了陈述、申辩,中队也分别于当日向两位当事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位当事人分别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至此,这两起擅自砍伐树木案件也终于告一段落。

四、案件分析

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三月,通过调查执法,最终让当事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两起案件在处罚数额认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联动、居委及物业的协助上都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裁量基准

根据裁量基准,砍伐树木10棵以下的,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7倍的罚款,砍伐树木10棵以上的,处绿化补偿标准7至10倍的罚款。在这两起案件中,两位当事人分别砍伐树木数量为1棵和3棵,最终我们根据裁量基准,且因为二位当事人态度积极,认错认罚,将绿化补偿标准定为5倍。

(二)《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确定好倍数后,再根据《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相应细则进行罚款数额的确定。砍伐树木为栾树、香樟树、桂花,3月份均是属于季节内的,综合胸径确定最终处罚金额分别为28600元、10400元。

(三)案件来源,部门协助

这两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都是由居委和物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此类案件如果缺失了居委及物业的协助是很难继续的。此外,绿化市容局出具的树种认定,对于中队裁量并明确处罚金额,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证据,因此,管理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在此类案件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探讨与启示

这两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相对来说是比较顺利的,这固然离不开香花桥城管中队执法队员的不懈努力,也有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因为两位当事人态度比较积极,且主动承认自己砍树的违法行为。但试问,如果当事人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没有其他视频照片证据作为支撑,该类案件该如何进行下去呢?这是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两位当事人为自己擅自砍树的任性行为付出一笔不菲的罚款,希望通过这两起案件,为社区居民敲响警钟,共同消除擅自砍伐、破坏绿化等违法行为,一起保卫郁郁葱葱、美丽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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