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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从零开始 城管执法保驾护航 2020-05-18

一、违法事项名称(案由)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二、法律依据

执法权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处罚依据:

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单位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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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徐泾城管中队巡查至青浦区徐泾镇一大型超市,对其超市内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一楼电梯处、二楼电梯处及三楼收银处设有干、湿、可回收垃圾桶,且均存在湿垃圾桶内混有塑料袋等干垃圾的情况。因垃圾分类投放情况混乱,且未见四分类垃圾桶,执法队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并在其陪同下,至一层内部垃圾箱房进行检查。经查,垃圾箱房内也未按要求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仅设置了干垃圾桶及湿垃圾桶,且湿垃圾桶内混有塑料袋等干垃圾,现场拍照取证。经过营业执照比对,该处当事人名称为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针对其未按要求设置四分类垃圾桶的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针对其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告知当事人如若发生拒不改正的情况,将立即予以行政处罚。

2019年7月5日,执法队员至上述地址进行第二次检查,发现垃圾箱房内已按要求配备四分类垃圾桶,但仍存在湿垃圾桶及可回收物桶内混入塑料袋等干垃圾的情况,现场拍照取证。针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第二次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由于该违法行为在一周内已发现两次,执法人员开具《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至徐泾城管中队进行谈话。

2019年7月8日,当事人委托其保安主管携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资料至徐泾城管中队配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两次检查中存在的垃圾混投的现象,也表示已经制定整改方案力求杜绝混投现象。同时,当事人提出困难,超市内人流量大,且有多家店中店,很多混投情况是顾客所为,超市无法在正常运营的同时兼顾所有垃圾桶内投放情况。执法人员给出相应建议并如实记录谈话内容形成询问笔录,同《城管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起交由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2019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第三次至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一楼电梯处、二楼电梯处垃圾桶已撤走;三楼收银处垃圾桶内分类情况良好;一楼垃圾箱房内放有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湿垃圾桶内混有干垃圾及有害垃圾荧光灯管,执法人员第三次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因30日发现同一违法行为,视为拒不改正,将采取行政处罚对其进行罚款。

2019年7月11日,执法队员至上述地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罚款金额及三日内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字确认。

2019年7月15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队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至上述地址,告知当事人罚款金额、缴纳罚款时限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签字确认。

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至银行缴纳罚款并提供收据,执法人员予以结案。

2019年11月某日,执法人员时隔三个月,第四次至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三楼收银处、一楼垃圾箱房内垃圾分类情况良好,并未发现混投现象。

 

四、案件分析

该案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徐泾镇辖区内首例以单位为当事人且处罚金额上万的案件,在违法行为的确定、办案方式方法及裁量基准上具有借鉴意义。

1.反复推敲,确定违法行为性质

上海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是一家存在多家店中店的大型超市,每天人流量大,顾客素质良莠不齐。店中店的垃圾由各家店铺自行收集后,每天统一定时投放至超市一楼垃圾箱房内;超市各处垃圾桶内的垃圾,则由保洁人员利用小推车收集至垃圾箱房内。收集至箱房的垃圾,再统一由超市安排员工分拣投放。对于顾客和店铺而言,超市扮演的是“管理责任人”的角色,只需负责设置分类垃圾桶、分类驳运的职责。但对于超市本身而言,其经营所产生的四类垃圾,应当由超市自行收集及投放,此时,超市又扮演着“单位”的角色,是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主体。该案中,执法人员追踪至垃圾箱房,意在检查超市是否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因此,应将其违法行为定义为“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2.注重实际,确定案件查处方式

⑴本案中,当事人的垃圾箱房位于超市内部,若无人带领,执法人员无法进入检查。第一次检查时,当执法人员要求检查垃圾箱房,现场负责人故意拖延,为其他员工整理垃圾箱房争取时间。后续几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直接突击检查垃圾箱房,第一时间看到了垃圾分类的真实情况。

⑵《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解释。执法人员通过30日内多次检查,力求通过多次检查的方式,提高各单位重视程度,帮助当事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同时,由于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金额较高,在每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反复强调分类投放的具体标准以及30日内被发现3次以上即视为拒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帮助当事人充分理解条例。

3.严格比对,确定行政处罚金额

根据裁量基准,单位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混合收集对应不同的处罚幅度。该案中,四类生活垃圾均存在混合投放的情况,属于“单位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同时,当事人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刚刚开始施行,此时正是生活垃圾查处的重要时刻,对各单位、各管理责任人都有着严肃的警示作用,且该案当事人将有害垃圾混入污染了湿垃圾,完全违背了条例施行的初衷,即实现垃圾分类循环利用,在有限资源下实现无限的可持续性发展,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情况,因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顶格处罚。

4.类比分析,总结案件查处要点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行时间尚短,各部门虽通力协作强力推进,但仍存在诸多违规违法情况,城管的执法工作依旧艰巨。通过总结案件办理情况,以案说法、以点带面,为今后的垃圾分类查处工作提供借鉴,同时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垃圾分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