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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强制法》对于城管执法工作的影响 2012-06-01

 

      1999年提议,经过12年、5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终于得以确立并自201211起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这部新法有许多新内容,与城管执法工作密切相关,作为一名法制工作人员,研读这部新法,熟悉新法的内容,将成为今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现将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几点体会概述如下:

     一、《行政强制法》为城管执法正名

     《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城管享受法定强制权,结束了城管行政强制执法底气不足的历史。

     二、涉及城管执法的行政强制更加规范和严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较多

在城管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就是涉及到暂扣。《行政强制法》设定了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适用的特殊程序要求。在今后的城管执法中,“二话不说,搬了拉走”的执法行为是肯定不被允许的,必须执行严格的执法程序。如暂扣物品时,不得查封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并且须履行程序:宣读法规,核实当事人姓名,宣读查封暂扣理由,现场当众清点暂扣物品名称和数量,进行封存,还要告知执法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旦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情形,还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更严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类。《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作了严格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履行。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还需指出的是,公告程序不能代替催告程序。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将公告和催告相结合,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催告。公告和催告的目的都是催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但作用更有所偏重,为了保障强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宜将公告和催告结合起来,给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多的机会和时间。

城管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为三个月,较以前缩短了一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期限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超出一倍。这就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增强时间意识,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会使今后的城管执法体现出更为人性化的一面。

                               作者: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法制科 万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