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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上海C公司违法建设厂房案例简析 2016-12-30

 

一、案由(行政强制案件)

上海C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

  

二、涉及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强制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

 

三、案情表述

2016831,重固镇城管中队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该举报信经市城管执法局登记备案后,主送区城管执法局落实并责成重固城管中队具体查办。与举报信同时收到的还有一张区局的青城监督(2016)第47号对该信访件的执法监督告知单。由此可见,该举报信所涉内容可见一斑。

实名举报人(张某某)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号的上海A公司于2006年擅自违法搭建厂房2000多平方米,违法填埋防汛抗旱的河道1000多平方米,地方政府长期不作为,至今放任不管。实名举报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强烈要求政府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对于A公司违建厂房坚决予以查处。

重固城管中队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人员专案负责办理。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信内容,首先前往涉嫌违建的厂房实地察看,然而发现该处厂房大门紧锁无法进入(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对此,执法人员只能从调查上海A公司着手,经了解上海A公司是重固镇政府下属的一家国有公司,主要职能为重固镇政府招商引资,对引进的企业提供服务,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举报人张某某所称的位于赵重公路××号的厂房不属A公司。案件查办到这里,发现跟举报信上所反映的问题有差异。为了更好的弄清举报问题,办案人员多次联系举报人,一开始举报人张某某以自身安全原因为由,拒绝办案人员面谈,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张某某才同意在约定地方见面。

经过面谈,办案人员从张某某处了解到,他所反映的赵重公路××号的违建厂房具体是哪个企业的他不清楚,他只了解到该企业所搭建的这幢厂房一部分土地属上海B公司所有,该违建厂房是于2006年年底在很短的时间内拔地而起,且没有任何手续。

顺着“一部分土地属B公司”这一重要线索,办案人员开始调查B公司。经了解,B公司是重固镇政府在1995年引进的一家日资公司,当年经青浦县政府同意提供18亩集体土地用于B公司的建设用地。然而在实际建设中B公司没有用足18亩土地(在红线范围内还留有占地1000平方米的空置土地)。2006年,上海A公司负责人王某找到B公司,以闲置土地不要浪费为由,并以政府名义协调,将B公司红线范围内的1000平方米土地收回,至于收回后为什么建了一幢厂房,B公司不清楚。

办案人员重新回到对上海A公司的调查上,找到10年前的A公司负责人王某,经过详细询问和翻找资料,终于了解到从B公司收回的1000平方米土地被租给了上海C公司。据王某称当时出租给上海C公司,用途仅限于C公司的露天堆放材料,为什么c公司会在上面建一幢厂房,他不清楚。办案人员随即查看了当年的出租协议和关于这家上海C公司的相关信息。

上海C公司的出现终于让办案人员眼前一亮,然而对C公司的调查并不顺利。经过调查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赵重公路××号的厂房确属上海C公司所有,该处厂房系C公司原法人陈某于2006年底建造的,主要用于公司的产品堆放和原材料的储存(这个地方只是C公司的仓库,C公司本部并不在此)。2008C公司原法人陈某因病过世,2008年底陈某之子陈小某大学毕业后开始接手父亲生意,对于这个公司的仓库,C公司现法人陈小某并不清楚。另据调查人员从××村了解到,C公司违建厂房占地除一部分属B公司外,还部分侵占了农民集体土地。

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将重点放在了这幢厂房的合法性上。通过走访镇规保办、镇规土所、镇经发办等部门,形成一系列材料后,重固城管中队于2016104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其对赵重公路××号的厂房违法性质提供执法协助认定。

20161110,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赵重公路××号C公司在该处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973.4平方米)作出了属违法建筑的认定书。

20161111,重固城管中队对上海C 公司位于赵重公路××号上的违法建筑物开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0161115,办案人员复查,发现上海C 公司并未整改。

20161116,重固城管中队对上海C 公司在赵重公路××号的违法建筑开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016128,重固城管中队对上海C公司位于赵重公路××号的违法建筑物开具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法律后果告知单》,当事人表示愿意配合政府拆除违法建筑。(期间,上海C公司向重固镇人民政府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他的理由未被采纳)

四、案情分析

纵观这几年办案实践 ,此类案件属于影响较大、关系错综、案情复杂的较难案件。为什么这么说,原因有三点:(1)该案是市局挂牌、区局督办,又是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这给我们的查办造成了一定的压力。(2)该案年代久远,而且违法搭建当事人已经死亡,当初的知情人很多都已退休,查办过程一波三折,就光认定这一环节,由于情况复杂,又是工业厂房,耗时两个月,三次发出协助通知才完成。(3)该案属城管今年新增执法项目之一,以前从未查办过,缺少办案经验,而且该案又牵涉政府下属国有企业,错综复杂。

投诉举报类案件查办的一条重要思路,必须要与举报人接触,并要取得他的充分信任,以便获取更多的真实信息,方便查案。本案一开始单从举报内容而言,查办毫无进展,跟举报人接触后,获得的关于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人的信息,这是案件能够进一步调查的基础。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栋存在10年的违法建筑,而且当年的建造者已经死亡,像这类案件就必须要调查建筑物的使用人和最大受益人,这是本案的关键。这个案子中很显然,C公司及现在的法人是这建筑物的“主人”。

证据的收集是本案的核心。本案的证据主要从两个方面调查:(1)建筑物土地属性。本案建筑物一部分建在合法土地上(B公司红线范围内土地),另一部分则侵占了农民集体土地(属违法用地)。(2)地面建筑物合法性。这一点我们从镇规保办和区规土局调查后发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擅自搭建。

违法建筑物案件的查办,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它的重点在于拆除,当然对它可以进行处罚,但必须要找到真正的建造者,本案中建造者是C公司还是陈某本人,不得而知,不过就本案的事实调查和认定而言,C公司要承担违建的法律后果是毋庸置疑的,对其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也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