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门经营影响市容,抗拒处罚终尝苦果 2010-09-21
案情介绍:
青浦新城区某水果批发部经常跨门经营而且情节比较严重,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经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多次劝说教育并责令整改,效果甚微。于2007年3月17日由城管大队夏阳分队对其实施立案查处,同月22日调查终结。随即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行政罚款500元,当事人逾期未进行申辩和陈述,视为放弃。3月28日大队对当事人送达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大队在法定诉讼和复议期限届满后,向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行政庭审理后,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交由执行庭执行。法院执行庭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仍拒不配合,且与执行法官进行吵闹,法院即对当事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过程中当事人才认识到了自己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如数交纳了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1350元,法院也就此对当事人解除了司法拘留。
案件评析:
跨门经营作为城市管理顽症之一,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令禁止。如何有效的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产生,区城管大队对此做了积极探索,最终采取了教育警告与立案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以此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激化执法矛盾。
此案虽然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但执法人员在这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始终做到证据收集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完整,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整个案件的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也为法院能够有效的实施强制执行奠定了基础。该案能够最终得以执行取决于各项法律制度的完整和联接,行政行为的实现有着国家司法制度强有力的保障。在城市管理中,大队将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通过国家司法来保障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来促进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