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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违法建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2014-07-31

    违法建筑是当前城市管理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问题,拆违工作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社会性、时效性和强制性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青浦城管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和其他职能部门一起为拆违工作的顺利推进而努力。
    一、职责分工及工作情况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沪府办(2009) 93号文等文件规定,城管主要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和在公共绿化、道路或其他室外公共场地违建的查处,以及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建的查处。2014年上半年,青浦城管共开具了40份限拆和当拆决定书,其中32份是针对在建违建的当拆决定书,涉及建筑面积共约752㎡和高立柱广告、围墙等构筑物。
在2014年6月印发的沪建管联〔2014〕547号文当中,把原来由房管负责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建违建的查处职责移交给了城管,并且明确了一系列的拆违新规,加大了拆违的力度,城管的拆违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二、存在问题及困难
    1、执法力量不足与违建遍地开花的矛盾。在人流密集区、城乡结合部、居住小区等区域,行为人基于经济利益、生活方便、居住环境的需求而进行违法建设,尤其是居住小区的违建遍地开花,违法搭建的业主甚至占全部业主的80%,查不胜查。实际工作中,各街镇城管中队的一线执法男性队员也只有七八人,只是针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新闻曝光的已建成违建和在建违建进行查处。
    2、在建违建发现不及时。在违建的发现上依赖群众举报、投诉,主动发现和调查核实的机制落实还不到位,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处理违法建设,由于违建建造的快速性,使得很多原本可以控违的演变成拆违,增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整治难度。
    3、快速查处机制落实难。当场查处、开单面临着当事人认定、违法行为界定和取证的问题,如违反规划法的违建只有在规划部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后,才能开具拆除决定书。当场查处只能在当事人明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适用。在拟进行处罚的情况下,要保证材料做实、证据充分,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助配合,都不是可以很快完成的工作。此外,对占多数的小型简易已建成违建缺乏快速处理程序。小型的个人进行的搭建行为占据了违建的绝大多数,如果全部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周期长,并且程序复杂,时效性较差。
    4、对当事人的震慑力度不足。对违建目前是以拆为主,虽然按照规定有罚款、没收、限制交易等手段,但较少实行这些措施,因此当事人的损失仅限于施工费用。与违建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相比,施工费用损失较小,再加上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违建就会屡禁不止。
    5、对违法建设过程控制不力,难以彻底阻止违建的承建、经营、出租、物业管理、水电气办理等行为。治理违法建筑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的携手努力,在拆违工作中,发现并确认是违法建筑后,难以得到其他部门主动配合、及时控制,缺乏协调配合机制。
    6、集中成片的违法搭建是对政府拆违决心和意志的考验。城管等拆违实施部门在别墅区违建的查处中,由于违建历史跨度长,牵涉范围广,执法难度大,同时发现有部分党员领导进行违法搭建,案件调查也有阻力,这时就需要区政府对拆违工作的强力支持,政府的决心和意志是拆违工作的最大动力和支持。
    三、工作措施及建议
    1、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报告与协助调查的职责。由于物业小区是相对封闭管理,城管执法力量不能具体渗透到各个小区内部,对违法建筑难以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所以在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基础上,应当强化物业公司协助调查的职责,例如对当事人的协助认定、提供业主施工方案、协助暂扣施工工具、协助送达文书等方式,对城管执法提供协助。
    2、完善综合性的违建监管平台。以城市化地区以网格化为中心、整合城管、物业公司、练琴大队、绿化养护、公安交警的监测平台以及其他巡查执法力量;在农村地区以各村居为依托,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机制,将年终集体经济分配与村民是否搞违法建设挂钩,将违建的发现制止与个人评价考核相挂钩。要实现违建监管的全覆盖,需要综合集成各种管理服务资源,在第一时间发现、处置正在施工的违建,完善及时发现、处置的有效机制。
    3、切断违法建筑的建设和获利途径。多方配合,断绝违建横向建设和获利链条。许多违建设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切断其获利渠道,是长效管理的必要手段。这要求各部门共同配合,水电气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对于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食药监、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经营所必须的手续。
    4、综合运用法律资源,充分利用影响市容的案由进行小型简易违建的拆除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赋予城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违建的处罚权和强制权,《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十三条对此也有禁止性规定,却无制裁措施。因为影响市容不存在相对客观的评价标准,所以只好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作为影响市容的标准,这样虽然简单易操作,却丧失了对违建的独立判断能力,增加了执法程序,时效性差。应对市容条例进行重新解读,使城管对违建有独立的判断标准,对于一些明显影响市容的小型违建可直接进行处罚和强制。
    5、相互协调,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对违建建设的纵向链条实施处罚。对于拒不拆除的违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强制拆除的施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设计、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