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之当事人的认定 2014-05-30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必须正确填写。执法文书应准确填写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确保当事人指向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当事人的准确认定是我们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和前提,是首先要进行的工作,若出现差错,就会导致违法主体无法确定,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就会败诉。
2、当事人的分类。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含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社会组织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化,与其他组织的区别是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像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社会团体、中外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等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高法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3、当事人信息填写。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附后)。对自然人身份的认定,应以身份证为准。当事人小于等于14周岁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要免于或减轻处罚。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办公地址。
4、常见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的认定很重要,但城管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室外现场执法,需要相对人的配合才能确定当事人、完成执法程序,在相对人有抵触情绪的情况下,就需要灵活运用询问技巧,结合其他间接材料,来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劳动者,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的特殊形式,应依据《高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以营业执照上正式登记的业主姓名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有字号的,则在业主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字号。 (2) 在具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应由雇主承担,即将雇主认定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但被雇佣人所进行的雇佣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雇佣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3)法人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虽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而非依法设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4)挂靠及借证经营,以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为准,证照上标示的主体即是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不管实际的经营者(如承包、挂靠经营者)是谁,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责任承担者都是相同的,以明示经营人为准。当然证照明示经营者可以向承包、挂靠经营者追究民事责任。如果明示经营人或其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挂靠或借证经营,可以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