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执法程序探讨 2014-06-14
2008年为迎接世博会,上海全市紧急叫停户外广告的审批,世博之后的审批和续批也日益趋紧,导致目前的户外广告设施相当大一部分为违规设置,这对城管的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以今年为例,亚信峰会和国家会展中心的市容保障工作均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工作,而实际拆除工作却难以满足此要求,对城管工作带来了压力与挑战。
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多样,按照市容条例的规定,城管部门仅对其擅自设置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进行处罚和强制。对于户外设施的强制程序,目前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按构筑物或设施依照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二是按照市容条例违规设置户外设施进行处理,三是处罚适用市容条例而强制执行适用强制法的立即代履行程序,四是处罚适用市容条例而强制执行适用一般代履行程序,这四种执法程序各有利弊。
方式一:其利在于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把设施与建构筑物同等对待的要求进行,适用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合乎法律和法规规定;其弊在于处理期限较长,降低执法效率,案件历经案调、作出处理决定、催告、申请强制执行、再催告、公告、作出强拆决定、通告、当事人复议、起诉、上诉等程序,若当事人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整个处理程序将延宕近一年,难以满足专项整治、重大事项保证等实际工作的需要。
方式二:其利在于高效便捷,历时较短,经案调、作出处理决定,若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城管部门便可予以强制拆除,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其弊在于合规不合法,虽合乎市容条例的规定却不符合强制法的相关条款。按照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强制拆除当属强制执行,故自强制法施行后,市容条例中关于强拆的设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却未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所以据市容条例所作出的拆除决定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为弥合这一逻辑漏洞,市局监督处曾有说法,城乡规划条例作为市容条例的上位法,市容条例中的设施强拆以规划条例为渊源,似为广告设施的强拆确定依据。但市容条例罚款幅度和对设施的范围界定均规划条例相违背,并且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当中上海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移交予城管的只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和强制,并未包括设施,所以此说法并未解决问题。
方式三:其利在于时限短,程序上亦可自圆其说,综合了前两种处理方式的优点。其弊在于取证难,对违法行为后果的认定难。代履行分为一般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强拆若走立即代履行,需要证明该户外设施构成障碍物、需要立即清除而当事人不能清除,难点在于设施多位于道路或公路两侧,未直接影响交通,若认定为障碍物尚嫌牵强,需要相关的立法或司法对公共场所、需要立即清除的情形进行解释。
方式四:其利同方式三,其弊在于取证难。若适用一般代履行程序,除对处罚决定做适当修改并催告外,需要证明其危害交通安全,由于户外广告设施在续批时需要提供安全监测报告,所以多无严重的安全隐患,但由于设施位于室外,风吹日晒结构老化,总会难免有锈蚀和脱焊状况,若有检测公司的安全监测报告证明存在安全隐患危害交通安全,运用此方式进行处理程序、实体均合法合理,但难点在于检测公司危害交通安全的检测报告的取得,需要行政机关内部的协调和沟通。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方式一无疑是最优选择;从效率的角度,方式二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从实际执法角度考虑,方式四更具可行性,但面临取证和协调的问题。
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本市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虽未能实现预期创新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总之,自强制法施行后,多个省市均面临同样的程序选择问题,此问题尚需市局考虑实际情况,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对此进行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