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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督察案件 2015-09-21

一、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5日,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华新中队接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案件交办单,反映内容如下:沪宁高速(花桥—江桥)有擅自设置高立柱双面体广告,内容为香港欧雅国际设计。华新城管中队督察人员徐岚、王斌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经询问、取证,确认该高立柱双面体广告没有经过相关审批手续,即属于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中队督察人员开具了督察单给中队外勤执法办案人员,要求其尽快处理此事。

2015年6月17日,华新城管中队执法人员余新军、张晨等队员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此事,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谈话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原先当事人不予配合工作,不肯拆除该户外广告,通过近1个月的工作开展,最终成功将该高立柱双面体广告拆除。

二、 相关规定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具体做法

1、了解基本情况。接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案件交办单后,华新城管中队立即派队员对情况进行核实了解。走访了高立柱双面体广告所设地的华新镇凌家村和现场,得知该广告柱已经设立多年,并且确实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属于擅自设立的行为。设置人是凌国华。

2、调查取证。高立柱双面体广告所设地点位于华新镇凌家村华纪路139号厂区内,目前该厂区已经租借给了几家小企业,从这几家企业那里得知这些厂房都是从凌国华那里租借来的,电话联系了其本人好多次,都不愿出面解决此事,不予配合工作,因此得不到关于其的其他任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华新城管中队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调取了凌国华的相关信息,得知其是上海国幸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该高立柱广告是上海国幸实业有限公司所设。面对当事人的不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前往凌家村村委那了解情况,并希望通过他们帮忙联系到当事人。在村委的协助下,当事人答应接受调查。当事人向我们述说了设置的时间和经过,并提供了一些他的资料,确定下来其设置的高立柱双面体户外广告确实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属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3、妥善处理。执法人员开具的整改时限为一星期,其还是没有进行整改,基于拆除该高立柱广告的难度大,并且比较危险。华新城管中队一方面着手准备强拆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在继续和当事人沟通,希望其能自行将该高立柱广告拆除。在华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好人员和大型设备后准备在7月22日对该处进行强制拆除。在当天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准备开始拆的时候,当事人总算答应马上安排专业的人员将该高立柱广告拆除,拆除人员已经在赶往现场的路上,基于安全的考虑,中队领导同意其自行拆除的决定。执法人员于7月23日对现场进行了复查,发现其已经按照要求将该广告拆除。该工作圆满告一段落。

四、 主要成效

1、该高立柱广告位于厂区内,周边都是厂房,里面都是正在作业的工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特别是台风季节更是危险。万一从高处坠落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安全隐患。

2、对于以往这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下,本次成功拆除高立柱广告对提升我们一线执法人员的信心有很大的帮助,对今后如何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树立了一个典型。总结本次经验的基础上,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提升整体的执法办案水平。

3、一定程度上启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成功拆除该违法高立柱广告后,中队也做了大力宣传。对一些被利益诱惑,存在侥幸心理也想做这样的广告牌的商户起到了警醒的作用。树立标杆,对于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华新城管中队有决心和信心将其拆除。

五、 工作启示

拆除高立柱广告牌的案件中,容易出现很多纠纷。因这种高立柱户外广告每年的收益非常的高,如果直接进行强拆的话很容易引起纠纷,当事人如果起诉的话我们败诉的几率非常大。所以对我们执法办案的人员要求很高,程序一定要走到位,取证一定要充分。在强拆过程中,风险也比较大,最好还是通过和当事人的耐心沟通,让其自行进行整改。一来避免了拆除过程中的风险,二来也避免了后续的纠纷。通过我们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好的处理该种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