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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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索取号:QE8101000-2011-009 发文字号:重府〔2011〕60号 发文日期:2011-10-09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府发(2006)第20号《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全面提高。
二、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土地集中统一流转,逐年解决“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模式,推动土地向经营大户和科技示范户集中,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壮大,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放活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组织引导农民依法流转土地。
(三)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坚持管理、规范、有序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咨询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四、流转办法
1、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民委员会)进行土地流转,由承包方出具镇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的相关事项,并由委托人(指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代表)进行签名,同时,受托方(村民委员会)对委托方所载相关事项必须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
2、流转的范围:组级农用地,包括农户确权的土地和组级机动田,组级机动田委托方可以是村民组长,前提是本组户代表一致明确同意。
3、流转的价格:凡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的土地,每年每亩的指导价为1200元。对原农户自行流转的合同既未到期,且流转价高于每亩每年1200元的,可以转换合同主体(村民委员会)后继续履行至原合同到期为止。
4、流转期限:5年。
5、流转的扶持政策:
镇政府对土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将采取如下扶持政策:
①对水稻生产按照当年全村实际种植面积,2011年给予每亩600元的资金补贴(包含镇以上各级该项财政补贴),以后委托流转期限内每年每亩增加50元。
②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农户流转经营的苗木、果树、鱼虾塘等种养业的土地作为遗留问题处理,在原合同未到期之前镇政府给予每年每亩500元的补贴政策。
五、流转后的种植结构和经营管理
1、种植业结构:凡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流转经营的土地,以粮食种植为主,蔬菜种植为辅。
2、经营管理:
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模式根据各村实际选择:
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业科技服务部);
②优先考虑本地农户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进行规模化连片种植;
③优先考虑有生产能力的本地农户自种和适度规模经营;
④可以考虑有条件能规模经营的来沪人员(守信用的、有水稻和蔬菜生产能力的)承包经营;
⑤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农业企业进行产业化经营。
流转后的土地必须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种植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不得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和居住等违法搭建,保持田间环境整洁。
六、工作要求
各村要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主体作用,具体应做到:
1、调查摸底,做好宣传。
各村要细致做好本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情况的调查工作,登记、汇集土地的数量、区位、生产经营以及已经发生的流转租赁等情况。调查农民进行委托经营的意愿,召开村民(或代表)会议,讲明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做好必要的宣传发动工作。
2、依法流转,规范手续。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者,要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承包户签订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在实际发生土地流转时,必须与流转对象签订好由市农委统一印制的2010版《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载明必要的条款内容,商定流转的价格及方式,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和农业服务中心共同鉴证备案。
3、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各村要组建领导工作班子,结合本村实际,按照时间节点,抓紧制订实施计划,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协调处理好各类矛盾,确保我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工作顺利完成。涉及有关流转情况统计表请于11月10日之前报财经管理事务中心。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和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附件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3张)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