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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QE8315000-2016-26

主动公开

重府〔2016〕37号

2016.05.05

各村(居)、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6年重固镇无偿献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区府下达给我镇的献血任务,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用血安全,现将我镇2016年度献血工作的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献血任务

2016年,区献血办下达给我镇的无偿献血任务数为530只。(各村、居、机关、公司、事业单位计划献血分配数见附表)

二、献血对象、具体要求

1、凡居住或工作在重固镇的(含来沪人员)男性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男性公民体重超过50公斤、女性公民体重超过45公斤,符合献血体检合格标准的参加无偿献血。

2、来沪人员在本镇打工的,必须有半年以上的暂住时间(以临时居住证为凭),并出示身份证以及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方可参加献血。

3、对自愿参加献血者,各单位要严格把握献血间隔时间,二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4、对参加献血的公民,无论是本地居民,还是来沪人员,均须持有身份证,以便登记,输入电脑。

三、献血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动员会议召开之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献血工作,建立本单位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好工作人员,开展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并按照献血计划落实好献血人员。

2、体检、献血阶段:5月24日、26日两天上午8:00-11:00,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的献血人员体检、采小血、采大血地点全部在郏店村会所(凤联路 郏店村358号,郏店村村委会往东200米)内,并采用“一次法”,当天完成体检、采小血和大血工作。

四、加强领导、深入宣传、明确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完成献血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贯彻实施是党和国家关心群众,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单位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发动,营造一种“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的氛围,使《献血法》及《献血条例》能深入人心。各村(居)、机关、公司、事业单位要组建献血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把献血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完成镇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

各单位和献血者要认真贯彻执行《献血法》及《献血条例》中有关血液管理规定,积极贯彻市公安局及市卫生局《关于维护献血秩序,严厉打击血霸的通知》精神,保持团体自愿无偿献血的规范、有效、安全和有序,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禁雇佣他人顶替献血。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正常献血秩序,以保障献血者的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在献血过程中,对拒不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按《上海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法,保证《上海市献血条例》的严肃性。各单位可对献血者给予适当补助和休假,但不允许高补贴和长休假。

请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安排,确保2016年度献血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重固镇2016年计划献血任务分配表

 

 

 


 

 

重固镇2016年计划献血任务分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分配数

体检数

序号

单位名称

分配数

体检数

1

郏店村

38

48

23

文体中心

3

5

2

毛家角村

37

47

24

经管中心

2

4

3

新联村

35

45

25

安管中心

2

4

4

中新村

37

47

26

卫生服务中心

4

6

5

回龙村

35

45

27

城管中队

4

6

6

章埝村

35

45

28

网格化中心

20

30

7

新丰村

37

47

8

徐姚村

37

47

29

党建中心

1

2

9

福泉居委

16

25

30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1

2

10

泉山居委

16

25

31

敬老院

1

2

11

城郊公司

14

21

32

供销社

1

2

12

万事发公司

20

30

33

机关

6

9

13

龙洲公司

11

16

34

保洁公司

10

16

14

福泉山公司

17

26

35

重固中学

10

16

15

投资公司

15

25

36

重固小学

10

16

37

重固幼儿园

4

6

16

资产公司

10

15

38

重固成校

1

2

17

旅游公司

1

2

39

财政所

2

4

18

交管站

3

5

40

? 大生牌业

3

5

19

重固建筑公司

5

8

41

大宝化工

4

6

20

市政公司

4

6

42

申通快递

5

7

21

农服中心

5

8

43

新塔星

4

6

22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4

6

 

 

530

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