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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集体产权进行协议转让的批复

主动公开

2010.05.31

索取号:QE8313000-2010-001   发文字号:重府〔2010〕32号   发文日期:2010-05-25

上海福泉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要求退出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集体股份的申请已收悉,鉴于所转让产权属本镇农村集体产权,根据区农委[2010]43号文件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将所拥有的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75%股份以人民币164万元转让给陆锦涛(身份证号:310229194712191410)。

2.接批复后,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抓紧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并及时落实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