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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主动公开

2022.11.06

主管部门  市住建委

办理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

申办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办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标准。

2018年公布的最新准入标准(沪府发〔2017〕93号、沪府发〔2014〕52号、沪府发〔2013〕25号)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

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2、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同新办。

3、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 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经审核登录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无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成员因买卖、继承、受赠等方式新增住房,且与原核定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2)家庭成员已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3)家庭成员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

(4)家庭成员均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或者均注销本市户籍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新办 (1)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和申请供应的有关条件;

(2)正在申请本市其他住房保障且审核未完成的;

(3)正在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的;

(4)同一住户内其他家庭正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未审批完毕的;

(5)申请家庭自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

(6)除对应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发生条件变化外,申请家庭自收到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廉租对象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因自身原因愿意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年内;

(8)申请家庭确认参加选房,但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选房后未按照规定签订《实物配租选房确认书》、选房后未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租赁合同被解除的,2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的不予批准;

(10)自受理申请至发布审核登录公告前,申请对象人员全部减少的;

(11)其他规定的情形。

2、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 (1)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和申请供应的有关条件;

(2)廉租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资格复核,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3)廉租对象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愿意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年内;

(4)申请家庭已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审核未完成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的不予批准;

(6)其他规定的情形。

3、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 (1)廉租家庭成员因买卖、继承、受赠等方式新增住房,且与原核定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2)廉租家庭成员已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3)廉租家庭成员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

(4)廉租家庭成员均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或者均注销本市户籍的;

(5)廉租家庭成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的不予批准;

(6)其他规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原件;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出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簿等材料(出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出示结婚证原件)原件(核对原件);

5、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出示原件)原件(核对原件);

6、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出示原件)原件(核对原件);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出示原件)原件(核对原件);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

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

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

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

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

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

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

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

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

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

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

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9、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

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

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

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

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

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

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10、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申请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原件(单位盖章);

12、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关凭证原件(单位盖章);

13、因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4、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该事项所需其他材料与排序号2-10材料一致);

15、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原件(个人签名)。

办理程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事指南规定,持相关申请资料至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受理窗口收件并受理后,转相关审查部门(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审批负责人审批,由负责人签发审批结果。

受理窗口将审批证件等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的新办。

(二)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廉租家庭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申报,并提交规定申请表格和材料。

街道(乡镇)、区房保障机构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等规定,对廉租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区房保障机构在原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

(2)适用情形:

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

(三)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廉租对象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每满1年的第一个月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申报是否存在重大情况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中止发放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经核实有重大情况变更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申报无重大情况变更的,继续按照补贴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2)适用情形:

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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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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