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市监信〔2023〕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9
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研究制定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计划执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任务执行,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抽查计划》中明确由市局发起的抽查任务,区局有关科室要及时通过青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接收抽查任务并组织实施。对于明确由区局发起的抽查任务,有关科室要按照《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通过青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自行制定抽查任务;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抽查任务,由相应的基层所、执法大队通过青浦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自行制定。对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调整计划时,要按照年度抽查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会同信用监管科作计划调整备案,并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一单两库”建设。业务科室要持续加强“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建设,完善抽查检查工作基础。重点要按照“全、新、特”的要求加强“两库”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市场主体全量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应纳尽纳”;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要结合条线管理需要进行个性化标注,对执法人员要对专业特长、执法资质等进行标注,提升“双随机”监管工作匹配度。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平台,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应用分类结果,推进精准监管。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深度结合,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融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理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力度。各单位要按照“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工作要求,在细化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协调,强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工作机制。
四、规范随机抽查,提升监管质效。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要大力推进服务性监管,寓监管于服务,积极回应企业的咨询。各单位要结合各业务领域、各辖区特点积极开展双随机监管实践创新活动,树立双随机工作创新先进典型,争创形成具有特色的双随机工作创新典型案例。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浦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预估抽查户(次)数 | 指导科室 | 检查对象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
1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3% | 4500 | 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11月 |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3% | 1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6月 | |
3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和所属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630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6月 | |
4 | 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10% | 1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9月 | |
5 | 2023年特殊食品生产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 100% | 5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6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企业为50%;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90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随机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1284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8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15% | 100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9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10% | 7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10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 | 10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6月 | |
11 | 计量标准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 | 30% | 3(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2-12月 | |
12 | 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你点我检活动、区抽) | 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 | 20批次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3-12月 | |
13 | 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8% | 5(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14 | 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自愿性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8.5% | 0-1(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15 | 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30% | 5(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16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7.5% | 0-1(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17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区抽) | 本区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15% | 18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12月 | |
18 | 计量标准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 | 30% | 3(以市局抽取情况为准) | 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2-12月 | |
19 | 直销企业随机抽查 | 总部在本区的直销企业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自媒体广告内容的检查 | 50% | 1 | 执法稽查科 | 市局 | 3—5月 | |
20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25% | 80 | 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6月 | |
21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0% | 2 | 牵头: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9—10月 | |
22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5% | 150 | 牵头: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0月 | |
23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15% | 7 | 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9月 | |
24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全市相关企业 | 对制作、销售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检查 | 30% | 2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局 | 7—10月 | |
25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2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局 | 3—5月 | |
26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22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27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5% | 25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28 | 2022年本市养老机构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10% | 待定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9 | 2022年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公办幼儿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10% | 待定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2—11月 | |
30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100% | 46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8月 | |
31 | 拍卖经营活动抽查 | 拍卖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7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32 | 文物经营行为抽查 | 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待定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33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
3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2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
35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
36 | 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印制”的企业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
37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
38 | 专利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査 | 待定 | 待定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
39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5% | 3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40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5% | 1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41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100% | 2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42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50% | 15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43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 | 1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44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5% | 4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3-11月 | |
45 | 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50% | 896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3-11月 | |
46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象为食品,对食品种类全覆盖) | 40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1-12月 | |
47 | 对生产领域及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2023年青浦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我区企业 | 对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 | 100% | 200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1—12月 | |
48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全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100% | 15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1月 | |
49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区生产企业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0% | 10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1—11月 | |
50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100% | 8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1月 | |
51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100% | 59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1月 | |
52 |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检查 | 全区首次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100% | 1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1月 | |
53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含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管 | 全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1.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含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50% | 20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