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C6900000-2023-032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23〕48号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07.08
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动态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23〕4号)《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2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五类重点产品)列明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2023年6月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场所,以违规使用农兽渔药为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具体品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紧密围绕上述五类重点产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
以规范开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推进实施农药销售实名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管控,确保农药、兽药产品质量,防范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区农业农村委)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种养殖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的生产行为。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防控,强化对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重点产品的监管,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假农药、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区农业农村委)
(三)整治规范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储运及市场销售行为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市场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来源可查。要把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加强冷库、储运及销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增加抽检频次,并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不合格食品源头追溯、流向追查和问题食品召回,依法严查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和“处罚到人”,全面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加强淡水鱼运输、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区市场监管局)
(四)整治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
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及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规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部门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地产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督抽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抽检及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查验工作,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保证来源可追溯。
区商务委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标准化菜市场建立区标准化菜市场食品安全检查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3年6月1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针对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齐抓共管,提升监管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重大案件要一案一报、限期办结。
(二)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要以案说法,重点曝光一批违法、失信企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和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三)加强信息报送,强化督导检查
一是整治措施清单。在整治期间,区农业农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对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重点食用农产品,要根据本条线年度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整治措施清单,并于7月5日前报区食药安办。整治措施清单,应当在解决全市共性问题上,聚焦辖区个性问题,提出明确的工作举措和工作时限。
二是整治行动报表。在整治期间,区农业农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于7月5日、12月5日向区食药安办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并将本部门和单位负责的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清单(见附件1)、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和监督抽检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区食药安办。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
附件:1. 2023年度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清单
2.2023年度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3.2023年度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情况表
4. 上海市2023年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清单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联系人:陆婷;电话:39258050,cocall:lutinga。)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度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清单
序号 | 聚焦的风险点、问题项 | 牵头部门 | 工作目标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间 节点 | 推进落实情况 (可附页填报) | 备注 |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2023年度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
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 别 | 单位 | 数量 | 填报责任部门 |
1.辖区内常住人口 | 人 | 区食药安办 | |
2.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 其中: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 家 | 区商务委 | |
3.检查兽药、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其中:查处农药、兽药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 户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
4.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兽药、农药案件 其中:查扣兽药、农药数量 | 件 | 区农业农村委 | |
公斤 | |||
5.检查豇豆、姜种植单位 其中:查处违法种植单位 | 户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
6.检查鳊鱼、鲫鱼、黄鳝等养殖单位 其中:查处违法养殖单位 | 户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
7.检查其他养殖种植单位 其中:查处违法养殖种植单位 | 户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
8.检查集中交易市场 其中: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 户次 | 区市场监管局 | |
9.检查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其中:查处违法销售者 | 户次 | 区市场监管局 | |
10.检查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 其中:查处违法餐饮服务提供者 | 户次 | 区市场监管局 | |
11.查处违法销售豇豆、姜、鳊鱼、鲫鱼、黄鳝等食用农产品案件 其中:查扣食用农产品数量 | 件 |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 |
公斤 | |||
12.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13.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件 | ||
14.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数 | 人 | ||
15.典型案例(可附页) | 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 ||
16.问题和不足(可附页) | |||
17.意见和建议(可附页) |
注:填报数据均为2023年6月1日以来,需填报累计数。涉及当前时点数据的,按填报日当时数据填报。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2023年度重点监管食用农产品
监督抽检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 食用 农产品 总数 | 韭菜 | 豆芽 | 梭子蟹 | 淡水鱼 | 四类 合计 | |
1.1 快速检测数 | |||||||
1.2 快速检测发现阳性数 | |||||||
2.1 监督抽检批次数 | |||||||
2.2 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批次数 | |||||||
3.不合格产品涉及生产经营户次数 | |||||||
4.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批次数 | |||||||
5.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布批次数 | |||||||
6.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处罚情况 | 6.1 行政处罚户次数 | ||||||
6.2 行政处罚罚没款数(万元) | |||||||
6.3 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户数 | |||||||
6.4 召回或销毁问题产品数(公斤) | |||||||
6.5 移送公安起数、 | |||||||
6.6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实施“处罚到人”数 |
注:填报数据均为2023年6月1日以来,需填报累计数。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