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赵巷市场监督管理所等1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及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处理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主体资格权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市监消〔2015〕1号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6.05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市监消〔2015〕1号
关于授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赵巷
市场监督管理所等1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及青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处理辖区内
消费者投诉主体资格权的通知
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郊区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16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2号)第七条第二款“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的规定,现决定授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赵巷市场监督管理所、徐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华新市场监督管理所、重固市场监督管理所、白鹤市场监督管理所、朱家角市场监督管理所、练塘市场监督管理所、金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夏阳市场监督管理所、盈浦市场监督管理所、香花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西虹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等1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及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理辖区内消费者投诉的主体资格权。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