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会同各街镇共同管理考核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QC6900000-2017-036
主动公开
青市监人〔2017〕54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01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会同各街镇共同管理考核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10月1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会同各街镇
共同管理考核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镇党委及政府与区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关系,夯实基层基础,根据《中共青浦区委办公室、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职能部门和街道条块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委办〔2015〕13号)、《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青浦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2016〕55号)、区组织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印发《关于落实街镇党(工)委对区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青委组〔2017〕38号),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科学界定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镇党委及政府与区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管理职责关系,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赋予各街镇对区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建议权,强化街镇考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结果运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主动配合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镇党委、政府的工作。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镇党委、政府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统筹协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力量,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积极予以配合。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认为需要区局协调的工作应及时上报,由区局与属地街镇协调。
第三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法定职能及上级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以提高街镇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水平为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与属地街镇协商,并就与街镇协商的年度工作计划内容上报区局,征得区局同意后,市场监督管理所与街镇签订年度计划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 人事任免备案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进行人事任免前,先函询相关街镇党(工)委意见,有效沟通后正式发文并抄告属地街镇党(工)委。
第四章 年度工作考核
第五条
区局和属地各街镇分别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年度工作组织实施考核。
第六条
街镇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年度工作考核由各街镇具体实施,内容分为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履职情况考核。
群众满意度测评主要由居村干部、居民代表和服务对象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服务、处置矛盾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进行测评。
履职情况考核由各街镇根据年度计划目标责任书,主要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属地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内容为:派出机构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情况、参与街镇重点工作情况、各类服务热线处理情况等。具体考核细则,由街镇负责制定。
第七条
区局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考核,由区局组织实施,结合业务、党务、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属地街镇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考核评定为优秀以下的,区局原则上不将该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负责人纳入区局年度考核优秀。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连续两年未在属地街镇考核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属地街镇可向区局建议更换负责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连续两年未在属地街镇考核获得过优秀的,区局可商相关街镇更换负责人。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7月
1日
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