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无
主动公开
无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2.15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 号)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上海市青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质量发展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2.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3.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青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浦区物价局)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分审批权限(审批权限扩大范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2.增加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批职责。
3.增加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职责(除高风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外)。
4.增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优化市场准入。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效率。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征信体系,强化自律意识。
2.强化专业管理。进一步强化提升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特种设备、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合同等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3.强化日常监管。强化市场经济秩序统一监管,完善市场行为监测和问题发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
4.强化综合执法。加强市场监督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专业执法,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强产品质量等监管职能,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许可备案登记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履行行政许可职能,负责受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许可;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特种设备许可、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许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许可、计量检定员审批发证;负责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负责实施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相关类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或备案;负责药师挂牌登记工作。
(三)监督市场主体的商事和经营行为。组织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和备案事项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信息公示及相关工作;组织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监管相关市场、网络经营和经纪活动。负责各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委托办理经纪人执业注册和审验;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 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认证、商标、广告、合同、价格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根据授权,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负责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的受理、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指导广告行业组织。
(七)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开展诚信宣传,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负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和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九)负责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和品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
(十)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等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进行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
(十一)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受理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管、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产品质量和检验检测认证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预警性抽检及各级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十四)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落实,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协调本区重大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和整顿治理,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保障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区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的整理、报送、公开和发布工作;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形成社会共治机制。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化妆品的经营实施日常监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十六)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监控。根据上级部门的抽检安排和辖区实际,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七)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的收费行为;指导有关组织和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十八)负责相关监管领域内安全事件(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九)负责指导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二十)负责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 20 个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注册许可科、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管理科、计量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认证和产品监督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主要履行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职能。牵头起草、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各项行政、业务规划、制度;负责会务、文书、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投诉、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应急保障、督查、法制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着装、值班、作息、总务后勤、安全保卫、重大突发事件协调处置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处理工作;牵头协调跨部门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主要履行机关党务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职能。牵头起草、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各项党务规划、制度;具体负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负责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干部、机构编制、人才人事、出国(境)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推进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相关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起草本局各项财务工作制度,承担相关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督促执行各级财务工作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决)算的落实;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社会集团控购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督实施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和检查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审计监督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解释宣传工作,承担有关案件复查复核及听证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指导书的审核工作;管理各类执法证;负责会审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指导基层法制工作。
(五)注册许可科
负责受理、决定各类内资企业(权限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受理委托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申请并核发营业执照;负责食品生产(权限范围内)、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负责对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初审;负责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负责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备案;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承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受理、审核、颁证等管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变更登记、使用登记业务;接受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的咨询;负责协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工作;负责窗口规范化建设;负责各类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
(六)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牵头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监管工作;牵头无照无证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推进基层业务规范化建设并牵头业务建设考核;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工作;开展实施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举报核查等相关工作;负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区私营企业协会和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七)公平交易科
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认证、商标、广告、合同、价格等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和检查执法办案工作,指导并参与大案要案和典型复杂案件的查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信息公示;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性的执法行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对相关举报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审核。
(八)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会的经营秩序,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执业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和证书审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拍卖会备案;开展拍卖活动监管;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参与制定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等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区合同信用促进会和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联络处的工作。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组织落实商标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商标培育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商标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著(驰)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工作和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公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对接有关消费维权专线;负责涉及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价格等方面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登记、转派、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工作落实进行指导,参与重大事项的处理;建立并完善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回访、督办机制,加强综合指导协调;指导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等工作;组织实施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指导和检查消费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一)质量管理科
推进宏观质量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区域质量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质量强区”创建、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区域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制度实施等工作;推进区域品牌战略的实施,制定并落实区域名牌扶优和发展措施,做好名牌企业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并指导区域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设;开展质量教育和质量技能培训;组织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负责实施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工作;协助开展汽车、儿童玩具生产者信息备案工作,建立健全产品伤害监测网络并开展产品伤害信息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十二)标准化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组织各单位申报各级和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对获批项目开展指导和督促;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预审及后续监督的实施;受理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及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十三)计量监督管理科
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和各项计量发展任务;负责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证计量行(站)开展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
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体系,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应急处置、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统计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维护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公众聚集场所的重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抽查、考核,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认证和产品监督科
组织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情况调查、抽样情况确认和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类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治工作;开展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并维护生产企业质量监管档案;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和分类监管等工作;组织指导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修订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事故相关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行业发展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和指导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获证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制定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快速检测,配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风险监测,对问题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食品生产监管、抽检相关信息;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移送的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包装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十七)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制定食品经营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监测,对问题食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经营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食品经营监管、抽检相关信息。
(十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沟通联络、督察督办和监督考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协调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的整理、报送、公开和发布工作。
(十九)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组织制订并落实药品(含药用包装材料,下同)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对药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药品、化妆品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拟定药品、化妆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对权限范围内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抽样等;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组织开展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组织药品、化妆品上市后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督办问题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召回和处置;开展药品、化妆品安全宣传。
(二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组织制订并落实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基层监管单位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负责开展对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拟定医疗器械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查工作,督办问题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开展医疗器械安全宣传。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95 名。其中,设局长1 名、副局长5 名,党委书记1 名、副书记1 名,纪委书记1名;设科长(主任)20 名、副科长(副主任)24 名;另纪检监察机构可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 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青浦区教育局或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青浦区教育局为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培训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职业技能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依法履职。
(二)与青浦区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青浦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负责拟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等职责;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2.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流通、消费环节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环节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与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青浦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区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本区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地产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2.青浦区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管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的行为,负责本区农户分散生产加工豆芽行为的监管。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青浦区农业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会同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2.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需要备案的,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备案。4.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进行审查,并将相关的检验、鉴定、认定结论一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立案后提请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的,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联合执法合力。
(六)与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列入本区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统一编号,并与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七)青浦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园区、西虹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办公室、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办〔2015〕34号)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为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统一承担本区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认证、商标、广告、合同、价格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行为;牵头承办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
(二)负责食品(含食品包装材料,下同)、药品(药品包装材料,下同)、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参与重大活动的相关安全保障、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抽检工作;负责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体系检查;负责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处置和管理;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飞行检查;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情况;监督检查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完善经营者价格信用监督机制,指导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开展价格自律工作;依法办理辖区内价格投诉举报,依法纠正和处理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参与食品安全司法鉴定以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认定和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等相关工作;负责实施各类专项整治行动。
(八)负责开展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高风险专业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
(九)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设8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综合科 、一中队 、二中队 、三中队 、四中队 、五中队 、六中队 、七中队。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科:负责大队的综合协调、内务管理、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组织建设、业务考核、法制培训等工作。
(二)一中队:查处青西地区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等工商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行为。
(三)二中队:查处青东地区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等工商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行为。
(四)三中队: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对价格投诉进行调解,维护公平竟争的价格秩序,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四中队: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五中队: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及特殊药品的监管;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协助推进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七)六中队:对质量、特定产品和认证等质量技术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安排协助完成上述领域的高风险监管工作。
(八)七中队:对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等质量技术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安排协助完成上述领域的高风险监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配备人员编制67名(行政编制31名,参公事业编制36名)。其中,设大队长1 名(副处级)、副大队长3 名(正科级);设科长(中队长)8名(副科级)。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园区、西虹桥地区)
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办公室、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办〔2015〕34号)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赵巷、徐泾、华新、重固、白鹤、朱家角、练塘、金泽、夏阳、盈浦、香花桥、工业园区、西虹桥地区1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所”,机构级别均为正科级,统一承担辖区内或特定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监管及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日常巡查、价格监督检查、相关快速简易执法等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和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等低风险业态许可工作;根据许可分工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场地开展现场核查。
(二)负责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季节、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管;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及核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日常管理;落实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认证、商标、广告、合同、价格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责权范围内的无证照经营。
(四)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实施商品交易信用分类管理;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负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拍卖行为;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相关工作。
(五)负责注册商标基础管理;开展商标印制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消费者咨询、投(申)诉、举报工作;开展消费维权整治工作;根据安排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落实联络点(站)创建工作,发挥好联络点作用;依法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及综合执法大队监察范围之外的特种设备企业及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以及后续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实施特种设备告知、使用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的现场核查工作。
(八)负责许可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巡查,按照上级要求对许可证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执行监督抽查计划、办理监督抽查后处理案件;执行专项整治摸底调查、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企业检查、产品抽样等工作;对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获证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其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加强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协助完成食品抽检任务,承担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化妆品经营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完成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完成药品、化妆品的抽检任务,承担药品、化妆品快速检测工作;负责回收过期失效药品;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现场核查工作;协助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配合开展问题药品、化妆品的召回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负责开展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协查及道口应急查控工作;负责落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质量自查报告的上报和审查;配合开展对问题医疗器械的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推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广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申报系统和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完成医疗器械抽检任务。
(十三)负责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做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指导、宣传及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各类相关知识科普工作、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等荣誉的推荐工作。
(十四)负责实施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参与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查处;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参与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与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加强工作对接。
(十五) 承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工业园区、西虹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人员编制287名(行政编制194名,参公事业编制93名)。各设所长1 名、副所长2 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三、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