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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QC6900000-2021-008

主动公开

青市监财〔2021〕8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23

各基层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本局对《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范》自2021年1月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 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为有效实施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各项内部经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篇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条(指导思想)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本局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和流程设计,将每一个内部控制要求融合贯彻到各经济活动之中,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规范的工作制度来制约权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第二条(工作目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旨在一是确保本局各项经济活动行为合法合规;二是确保本局资产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是规范本局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促进本局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与廉政机制建设;五是提高本局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局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组织架构)本局内部控制工作由财务科牵头,督查室、办公室为内部控制工作成员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内部控制制度具体落实执行部门。

1.财务科:负责牵头建立本局内部控制体系,研究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局开展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规范,加强对实施内部控制工作的业务指导;

2.办公室:组织协调局内部控制日常工作。

3.督查室:参与本局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负责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4.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对局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流程梳理,提出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手段;认真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条(工作机制)本局内部控制依托于重大事项议事机制,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机制等工作机制。

(一)重大事项议事机制

1.集体讨论:凡本局业务活动涉及到大额资金、大宗资产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均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范围包括局党组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局行政部门、督查部门和经济业务活动所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

局重大经济事项一般包括:预算编制与调整、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重要资产处置等。

2.民主集中:在局党组会议决议前,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应实现内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方案(或决策建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事先讨论、充分酝酿,让全体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都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3.专业咨询:本局在做出重大经济活动事项部署时,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适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咨询;对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机制

1.决策:局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形式是党组会议。涉及本局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列入局党组研究、审议和决策。

2.执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决议经审定后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实施,由会议确定的责任部门具体执行。各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执行实施责任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

局经济活动的执行工作包括:办理预算编制业务、资金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会计处理等。

3.监督:涉及局经济活动事项应按规定接受内外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分管领导定期检查、督查室、财务科开展执行质量检查、内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等方面;外部监督包括接受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信息公开与社会公众监督等。

重大事项议事机制具体按照我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六条(主要风险)局单位内部控制应对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局的经济活动,缺少必要的措施保证,从而使得相关经济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2.本局实物资产管理和建设工程采购过程中,因缺少相关过程管理手段和约束,可能导致资产管理效率低下、配置不合理等风险。

3.因财务核算方法不规范或人为等因素,而导致局财务信息质量不真实、不完整的风险。

4.因管理和制度上的原因,造成对局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不到位,可能存在营私舞弊和腐败等方面的风险。

5.因经济业务活动而可能引发涉及本局的涉法涉诉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后续引发的政府信誉方面的诚信风险。

第七条(风险控制环节)本局内部控制的主要风险控制环节有:一是组织控制环节,即明确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内部控制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二是机制控制环节,即建立健全局经济活动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等。三是人员控制环节,即梳理局内部控制工作岗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是系统控制环节,即将内部控制理念、程序、措施等要素通过局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加以固化,提高经济活动全程控制水平。

第八条(控制岗位)本局内部控制岗位主要包括:

1.办公室:采购管理岗位、资产管理岗位、经济合同管理岗位、信息软件开发和运维岗位、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硬件管理岗位、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

2.财务科:预算管理岗位、财务审核岗位、会计核算岗位、出纳岗位、、财务科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

3.督查室:内审监督岗位、廉政风险管理岗位,督查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

4.组织人事科:干部培训岗位、组织人事科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

5.法规科:法制审核岗位、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

第九条(不相容岗位分离)局内部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是指授权批准、业务经办、稽核检查、信息记录、财产保管要相互分离。即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岗位分离;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业务分离,支票审核职务和支票签发职务分离;银行印鉴保管职务、单位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在各岗位职责定位和分工过程中,充分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控制要求,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条(授权审批)局各项经济活动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凡涉及经济活动及财务会计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严格按照局相关规定执行。审批人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加强本局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培训、评价和轮岗等机制。

1.专业技能:局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会计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2.轮岗及培训:局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按照局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财务人员、预算管理和固定资产等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最终借助于信息化实现。本局利用既有的预算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系统、集中财务查询系统等信息系统,逐步将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流程图、岗位职责配置、分级权限审批控制、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和要求等,规范固化至信息系统中,实现局经济活动决策、控制、分析、核算和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篇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部门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本局预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局预算控制目标: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严肃规范、决算及时准确,提高预算管理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三条本局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局党组是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本局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决算、财政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财务科是我局预算管理的归口部门,协调并具体负责我局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布置、协调、审核、汇总和提交部门预算;督促机关各科室根据预算批复严格执行预算;会同机关各科室做好预算调整、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我局决算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本局预算管理情况,承担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人事科、办公室是本局预算管理的协同部门,应配合财务科做好本单位涉及人事、资产、信息、公用经费等方面的工作,提供预算相关信息和资料,履行协同审核预算义务,并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七条机关各科室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具体负责科室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并对科室预算项目编制的必要性、项目金额的准确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严肃性负责。

第八条预算管理过程中,局领导与分管科室、财务科与各业务科室以及各科室之间,应加强在预算编制、执行跟踪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优先消化结余资金,区分资金类型,将全部收支在部门预算中综合完整地进行反映。

2.保障重点原则。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需求,在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转基础上,优先保障全区发展、民生类重点项目,严禁留“硬缺口”。

3.科学决策原则。严守公共财政供给范围,对项目预算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轻重缓急,择优进行安排,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操作实施可行。

4.绩效管理原则。对项目预算要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预算时设立绩效目标,执行预算时进行跟踪问效,项目结束后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接受财政绩效监督。

第十条收入预算应当真实完整的反映本单位各类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上缴财政国库或专户的资金,不得计入本单位收入范围,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专户。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区政府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按“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本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人员经费预算应严格根据区编办核定的本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得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公用经费预算应按照《关于调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的通知》(青财行[2017]77号)文件规定及年度区部门预算编制手册的相关要求,根据单位性质及人员情况,对照规定标准,准确编制单位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应依据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区域发展规划、事业专项规划、年度实施目标和任务等进行编制,区分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并按要求细化编制内容,建立项目储备库,实施预算绩效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机关各科室在编制项目预算时,以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为基础,安排“当年列入预算,当年实施启动”的项目,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对跨年度项目,应根据投资总需求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当年所需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机关各科室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同步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遵循本单位内部预算审批流程,与项目预算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努力推进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探索整体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本局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应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建立局预算编制评审机制。财务科牵头机关各科室研究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并汇总各科室汇报资料,形成我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初稿,提交局党组审议。局党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工作计划,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对全局预算进行平衡调整。本局预算必须经过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区财政部门,属于协同理财项目的,要先提交协同理财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书下达后,本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部门预算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追加,确需追加的必须按区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机关各科室应根据预算批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人员经费由人事科提出执行需求并进行审核;公用经费由用款部门提出需求,由财务科归口审核;项目支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实际进度,由项目负责科室提出用款需求并审核把关。经上述审核程序后,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属大额资金支出的须经局党组审议后方可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科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及国库集中收付要求执行预算。

第二十条根据预算批复要求,财务科应加强预算执行督促管理,按季度编制预算执行进度表,通报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切实避免年底突击花钱现象,确保年度工作计划顺利有序推进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科应督促机关各科室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对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必须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调整政策依据、年初预算未安排原因以及资金测算依据等明细材料,依次报财务科、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以及区相关协同理财部门(如涉及协同理财项目)审核后,方可提交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由项目负责科室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同步开展预算绩效跟踪,及时将预算执行和跟踪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并按预算绩效管理及跟踪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部门决算是指本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本局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接受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监管、实施宏观经济决策和加强政府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在对本局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质等进行全面清理结算的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制年度决算,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财务科应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做到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对应,与会计账簿账表相一致,与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及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决算批复下达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相关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决算编审完成后,用款科室应会同相关科室,依据预算绩效目标和决算数据,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正式报告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随着预算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21年1月起执行。

(一)预算编制流程图

预算编制流程描述:

1.“一上”阶段:

(1)启动预算编制。财务科收到财政部门下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启动我局预算编制工作。

(2)各相关业务科室提供预算编制材料,其中:人事科提供当年度8月份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工资单和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情况;办公室提供部门新增资产申报汇总情况;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文件或计算依据,填报专项项目申报表。

(3)汇总生成初步预算。财务科牵头机关各科室研究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汇总各科室汇报资料形成我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初稿,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4)审议确认部门预算。局党组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对全年整体预算进行调整确认,审议并形成本局部门预算。

(5)系统编制部门预算。办公室根据审议确认后的预算内容,在预算编制系统中如实编制本局部门预算。

(6)完成预算“一上”工作。预算填报完成后及时提交至财政部门,如涉及协同理财项目须先提交协同理财部门审核,完成“一上”工作。

2.“二上”阶段

(1)收到“一下”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局部门预算。

(2)调整后预算审批。将调整后预算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审议。

(3)提交部门“二上”预算。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提交至财政部门,完成“二上”预算工作。

(二)预算调整流程图

预算调整流程描述:

(1)基本支出:本局发生因隶属关系、人员、工资等变化导致的基本支出调整,经单位领导审核确认后,于每年9月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文件及测算依据,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进入预算管理系统申请预算指标调整。

(2)项目支出:调整的项目如有区政府批办单,则可申请即时调整;有市政府或区政府文件规定,确需追加项目资金的,提交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追加;由于上级条线文件要求追加项目资金的,在9月份全区统一调整预算批准后追加。原已批复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且调整数额超过50%(含50%)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各项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支管理内控目标:确保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运行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单位领导层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审批本单位收支业务等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办理。

(二)财务科是我局财务收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支出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负责具体收支业务及会计核算。

(三)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是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支出业务流程执行支出业务,履行相应职责,支持配合财务科工作,对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本局涉及的非税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收到非税收入后,由出纳开具缴款书,经财务科科长审核无误后,上缴国库。会计根据银行缴款书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加强往来账款管理。财务科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或支付。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应付款项要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避免长期挂账,3年及3年以上仍未完成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银行印鉴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负责人的印章由其授权会计保管。限制其他人员接触印章,印章保管人员应配备带锁的柜子,保管存放银行印章,确保人走柜锁。

第三章  支出业务

第八条支出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九条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禁止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

第十条本局支出业务实行审核审批制度,主要分为事前审批和支出审批。按本局规定必须进行事前审批的支出,未经事前审批不得办理借款及支付报销手续。除水电煤电信等公用事业支出外其他所有经费支出业务均须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一)事前审批

1.业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在项目支出业务启动前,提出申请,填制《事前审批表》,提交财务科审核。一般情况下,无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的,不得启动事前审批。

2.财务科科长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支出业务或项目活动是否有预算,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是否要办理政府采购等。

3.单位领导审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支出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

(二)支出审批

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制报销凭证,履行报销手续。

1.经办人将原始票据等报销凭证粘贴整齐后,填制报销单,写明报销人、日期、项目名称及事由、付款形式、后附单据数量及金额等要素,由经办人签名后,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提交财务科初审。

2.财务科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是否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如属事前审批支出),原始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局机关各科室的报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的,须由办公室主任及经办人签名确认后方可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由经办人员、办公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局长3人以上签名确认。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在核定经费项目范围与经费限额内行使财务审批权。报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的,须由所(队)长及1名经办人签名确认后方可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由正职所(队)长及2名或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3.领导审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定标准以上的支出应由局党组会集体决策后审批。

第十一条支出报销的要求

(一)业务部门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科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备的不予报销。

(二)报销资料的主要要求:

1.费用报销必须提交报销单,需事前审批的支出必须同时提交《事前审批表》。

2.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各类要素必须填制完整、准确,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及填制单位盖章。

3.采购物品发票内容如果未能列清明细品名、数量、单价,必须附具体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由发票开具单位盖章。

4.需要先支付资金,后取得原始票据的支出,业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支付文件、通知等,填制《暂支单》,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批,经财务科审核后先行支付。待收到正式发票或收据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5万元以上需经局长同意,5万元以下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名确认。

5.办理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区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采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报销必须凭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办理报销业务。

7.各类签订合同的经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合同。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本区国库单一账户改革要求,对于人员工资、政府采购项目及基本建设资金等支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二)严格执行本区公务卡支付目录,凡目录内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5万元以上或政府采购直接支付项目外),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适用于公务消费的范围: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会务招待费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支付现金,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四)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资金,收款单位必须与票据开具的单位名称、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出具货物明细清单的单位名称一致。

(五)使用银行支票支付资金,开具支票时必须如实填写收款人、出票日期、金额、用途。严禁开具空白支票和无收款人的支票。

第四章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本局上级业务指导机关非司局级领导和其他省(区、市)地市区(县)的同行以及上级接待部门责成接待的对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十四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接待对象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对象和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本市各单位来青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安排住宿。本区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十五条接待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食宿行接待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800元/人天、司局级600元/人天、其他人员500元/人天。

(二)用餐标准:

1.日常用餐:日常用餐标准为100元/人天。

2.工作餐:可视情况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为150元/人。

(三)陪餐要求: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便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

(四)用餐要求:

1.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总额并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费用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

财务科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会议类型:本单位召开的会议主要为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三类会议指由本局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四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和评审会等。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八条会议计划和审批:三类会议年度计划经局务会或党组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十九条开支范围、标准

(一)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二)开支标准:三类、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同时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二)费用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费用报销:会议结束后,会议召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用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严格遵循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会议活动名义发放各种纪念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六章  培训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培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组织人事科进行审核汇总,报局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培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开支范围: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开支标准:培训费定额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各项费用涉及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三)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元。

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 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一般在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开展对外业务培训(30人以上)发生的专家讲课费、资料费、伙食费可在项目支出中适当安排。

(二)费用支付: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费用报销: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七章  差旅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开支范围: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开支标准:差旅费开支标准实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管理的原则。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分地区、分级别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二十九条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在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或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费用支付: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费用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根据出差地标准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80元/人天报销。

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从严控制本单位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八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局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积极推行公务卡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十三条现金收入

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有关费用(即坐支)。

第三十四条暂借款

办理公务事项需暂借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暂支单》,写明借款时间、原因、金额、借款人签字,经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财务科办理借款。5万元以上需经局长同意,5万元以下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名确认。

经费报销有预先暂借现金的,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由出纳根据《暂支单》进行清算,在扣除暂支金额后付款或收回剩余现金。

第三十五条现金报销范围:个人劳务报酬(如:讲课费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1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其他经批准需用现金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现金保管

出纳是现金保管的责任人,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应送存银行。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现金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于当日核对清楚,存放于单位保险柜内。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必须设置密码,密码由出纳人员自行保管并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时应更换密码。保险柜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银行存折和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现金盘点和督查

(一)应建立库存现金日记账,并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二)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财务科负责人每月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盘查至少一次以上。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财务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九条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贷记凭证、业务委托书等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票据管理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台账登记和领购工作。

设立票据专用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并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票据安全存放。财务科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规范地使用财务专用票据。

设置票据管理台账。票据管理员应及时登记票据领用日期、领用票据的编号、用途等内容。使用财务专用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票据。规范填写财务专用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同按序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完后,由票据管理提出领购申请,经财务科科长审批同意后,向国库科购领新票据,同时交回老票据存根。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票据凭证。收入性质的资金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十一条票据遗失须办理挂失,出具书面报告。票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被盗的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随着财务收支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四十三条本区国内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差旅费等经费管理要求和标准如有调整,本局严格按照区相关规定随之调整。

第四十四条领导审批与集体讨论的权限按照局“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21年1月起施行。

(

一)支出流程图

支出流程说明:

1.事前审批:

(1)业务科室根据年初预算,在项目支出业务发生前,提出启动申请,填制《事前审批单》,提交财务科审核。

(2)财务科初审。审核内容主要是:是否有预算,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或标准。

(3)领导审批。财务科审核通过后,由主要领导审批,一定标准大额资金由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审批。

2.预借款

(4)业务科室按事前审批结果执行,如需预借资金,填写《暂支单》,经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5万元以上需经局长同意,5万元以下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名确认。

(5)财务科科长对暂借款事项进行审核,是否有事前审批、是否符合现金支出范围,判断是否予以借款。

(6)出纳办理借款。

3.报销支付

(7)用款部门填写《报销单》,提交财务科审核。

(8)财务科对用款部门提交的报销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等。

(9)由主要领导审批是否予以报销。一定标准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由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10)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手续。

(二)票据使用流程

票据使用流程说明:

1.各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领用票据申请,填制票据领用申请单,并将票据存根联上缴给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对上缴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2.财务科科长对各业务科室提出的票据领用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转交给票据管理员。

3.票据管理员根据财务科科长审核同意的票据领用申请单以及科室上缴的票据使用情况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4.各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使用票据并收款。

5.出纳根据各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递交的票据记账联及现金或转账的金额解入银行。

6.会计根据出纳递交的票据记账联及现金或转账的入账通知书进入收入记账流程。

(三)表单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前审批单

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主要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

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填报时间:

填单人:                             负责人(签字):

出  差  事  前  审  批  表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产配置,防止资产流失,降低资产损耗,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和装置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局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及保管等管理工作,并对其安全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办理固定资产的配置、调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局领导报告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工作,定期统计汇总资产统计报表。

第五条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等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领用、使用及保管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明确每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

2.执行固定资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3.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4.根据局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六条在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过程中应做到定人、定岗、定责,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账,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本局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守《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凡是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严禁重复浪费。

第八条固定资产配置的报批程序:

1.部门预算编制前审核固定资产存量,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各部门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2.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报机管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列入局下年度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财政局。

3.年度预算批复后需新增购置固定资产的,也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公室应对新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科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详细地记载卡片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购置日期及使用状况等,填制台帐,铭记标签。依据“按物设卡,物移卡随”的原则,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各使用部门应建立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办公室用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第二联交领用部门登记固定资产部门台账。

办公室发放的固定资产应贴有固定资产标签,标签贴至固定资产明显部位,编号记录内容应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卡片编号一致。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其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应认真登记固定资产科室台账,配合做好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清查盘点等管理工作,对贵重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凡工作人员发生调离、退休等变动时,应向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凡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灭失的,应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局领导汇报,由办公室视情况提出追究责任或实施赔偿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本局不得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本局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维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落实维修或保养,并记录资产维修和保养情况,做好固定资产使用人和维修人员交接登记等相关手续。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可作调剂使用或按流程报批处置。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应坚持“勤俭节约、科学管理”的原则,凡属通用性强、价值贵重、使用频度较低或列入控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确保固定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率。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资产清查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工作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和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实施。

清查盘点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账账核对”,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人员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财务账簿;

2.“账卡核对”,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卡片登记情况;

3.“账实核对”,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与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与固定资产实物。

清查工作完成后还应出具盘点结果报告,除年底清查盘点外,每年可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理,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达到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依据《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

1.闲置固定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鉴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5.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对随意处置固定资产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办公室会同专业技术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填写《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盖章后,报区机管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与置换原则上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财务科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随着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本办法未作规定之处按本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一)固定资产采购流程

固定资产采购流程说明:

1.申请。

(1)编制部门预算时,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报办公室。

(2)办公室审核汇总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固定资产申报情况,局班子会议审批。

(3)局班子会议审批同意后,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2.采购。

(4)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取得采购发票和采购明细单,提交审核,进入支出审批流程。

(5)将审批后的采购发票、采购明细单、固定资产支出审批单提交财务人员进行支付记账流程。

(二)固定资产领用管理流程

固定资产管理领用流程说明:

(1)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并提交办公室审批。

(2)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员发放固定资产,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3)各使用部门取得固定资产后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年未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和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盘点对帐。

(三)固定资产维修报废流程

固定资产维修报废处置流程说明:

(1)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申请,填制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申请表,由办公室落实维修。

(2)维修产生费用按照费用支付子流程操作。

(3)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经办公室审核,提交主要领导报废审批,再报区机管局审批。

(4)报废审批通过由后,业务科室交回固定资产,并登记科室固定资产台账,资产管理员回收资产。

(5)办公室对审批同意报废的一般设备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财务人员收到处置收入后上缴财政,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员登记资产台账。

(6)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人员调动资产移交流程

人员调动资产移交流程说明:

(1)业务科室清点并填写调离人员资产占用情况,填制资产移交清单,并交资产管理员核对。

(2)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资产留用或上缴意见。

(3)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分别由资产移交人,资产接受人、资产管理员,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4)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根据移交清单调整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业务科室登记科室固定资产台账。

二、表单

固定资产领用单

年月日领用单号: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年度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或通过电子集市平台采购,分散采购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区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根据采购实施机构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由区采购中心采购和电子集市采购)、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类型(上述两种采购划分对应关系图详见附件)。

第四条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本区区“三重一大”办法、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详见附件: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索引)。

第五条区采管办(设在区财政局)是依法设立的全区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采购计划备案受理、采购形式和方式变更审批、投诉处理等职责。

第六条本局作为采购主体(即“采购人”),除依法履行本单位集中采购各项职责外,还承担本单位采购制度制定、组织实施、验收和质疑处理等职责。

第七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本办法重点针对本单位采购管理作出基本规范。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八条本局领导层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决策部门,根据单位需要可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督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财务科是本局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部署、监督和质疑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机关各科室是本局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局政府采购要求,负责本部门所涉项目的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机关各科室应加强同财务科的配合,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调整,采购资金申请、信息及采购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的要求,财务科应明确专门人员作为政府采购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局政府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并不取代采购需求科室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针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本局还应明确项目监察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根据管采分离原则,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参与上述监督机构。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区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参见每年度区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具体金额以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对金额偏大、专业性强或有较大影响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具体标准由本局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需求科室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财务科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本局领导审核,符合有关情形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确定委托机构。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财务科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领导审批的,办公室还应报单位领导层审批。

(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提请采购需求科室和财务科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五)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本局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侯选人和发布中标公告等。

(六)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需求部门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科支付结算。

第二十一条对按规定由本局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机关各科室应及时配合采购财务科处理各类采购质疑,财务科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全程管理和质疑处理,并可邀请本单位纪检部门或第三方等进行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本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由机关各科室、财务科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财务科。

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是本局财务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机关各科室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采购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第一次申请时)以及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财务科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接受区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的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以借鉴集中采购方式或委托第三方实施,也可以自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财务科和内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开展和采购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

(一)采购分类标准及对应关系图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审批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审批流程说明:

1.各业务科室提出采购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报局财务科审核。审核包括是否列入年初预算,预计支出是否小于预算金额,申请事项与预算内容是否匹配等内容。

2.采购申请需由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及局班子会议审批通过后,再由财务科按照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操作。

(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

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说明:

采购业务流程主要分为计划申报、采购实施、验收支付三个环节。

计划申报环节:

1.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产配置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财务科审核。

2.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财务科根据业务科室现有资产配置状况和配置标准等,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

3.财务科根据审核后的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进入预算上报审批子流程。

4.财政部门将需由电子集市采购的项目导入电子集市采购平台。

5.财务科按照业务科室提交的采购计划在网上填写采购计划表,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批。

6.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财务科对需自行采购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和自行采购审批表。

7.按照计划开始采购的项目,财务科根据业务科室提交的采购需求,网上填写采购需求单,提交财政部门审批。

采购实施环节:

1.财政部门将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采购需求单批转到政府采购中心;

2.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写,并递交需求科室审核。

3.财务科和业务科室审核招标文件。

4.财务科对经业务科室确认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提交采购中心,正式启动招投标程序。

5.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公布中标结果,下发中标通知书。

6.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业务科室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进入采购合同控制子流程。

7.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购管理业务流程图及描述

流程图说明:

1.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并提交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审批。

2.采购开始实施前,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项目需求描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提交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时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实施机构,提交单位领导层审核后,将采购需求交采购代理机构。

3.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4.对单位自己组织采购的项目,也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重大项目可邀请专家评审或经单位领导层集体评审后确定中标人,对一般项目单位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按最优性价比原则确定中标人。

5.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采购合同。

6.供应商按合同供货后,由单位需求部门组织验收,参与验收部门可由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

7.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五)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9.《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0.《上海市政府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11.《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益,防范和控制法律及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与单位经济活动和资金收付有关的合同。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凡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有重大更改应视为新签合同处理。

第三条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合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财务科负责对合同订立的经济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是否有年度预算保障、是否设定付款条件以及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合同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第六条法规科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是否合法、完备、规范和公平,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能否保障单位合法正当权益,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法律性审核。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和年度档案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年度终了后,对履行完毕的合同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各业务科室对本科室订立的合同负责,具体负责合同订立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初审以及后续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业务科室应邀请单位财务、法规、技术、纪检、内部监督等部门实行会商会审,并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九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金额小于1万元、分批采购集中付款的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即时结清且取得支付凭证的行为外,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合同订立前,各业务科室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授权真实性、商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相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业务、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完整记录和保存谈判情况。

第十二条合同应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订,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为对合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本局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起草合同时务必要做到合同要素齐全、条款内容完整、合同文字规范、表述严谨准确、合同金额公允、付款方式合理、违约责任明示、订立手续和形式完备等。

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同金额。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操作执行。无相关标准的,应建立相应的金额认定程序,或明确相关标准,以确保合同金额确定的公允和公平。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且“一次一授权,授权不授责”。严禁业务部门私自或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审批后应由业务科室送办公室盖章。编号盖章后的合同原则上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业务部门留存一份和财务科备案一份,如涉及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交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业务科室要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可就未尽事宜在遵守原合同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八条业务科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九条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科室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单位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条财务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以下材料支付合同款项:(一)有效的合同原件(第一次支付时提交);(二)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业务部门付款意见;(三)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四)相关验收报告;(五)财务人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一)未提供有效原始合同的;(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三)提供的材料和依据不全的;(四)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或提供银行账户不一致的;(五)其它不应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随着我局对合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实行。

(一)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图

合同管理业务流程说明:

(1)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同策划,合同调查,初步选择合同对象,组织合同谈判,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草拟合同文本。

(2)政策法规科审核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财务科从资金预算、管理等方面审核合同文本。

(4)合同提交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局班子会讨论审批。

(5)审批通过后,由主要领导签订合同。除授权外,合同签订均由局主要领导签字。

(6)合同正本由办公室、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各备案一份。

(7)生效后,如有变更,返回合同订立阶段,进行相关审核审批,经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变动事宜。

(8)业务科室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向财务科提交结算申请。

(9)财务科根据业务科室提交的结算申请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结算。

(10)合同履行完毕后,办公室可以对合同进行评价,形成合同评价报告,并备案归档。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流程单

20年度合同编号: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会计控制是单位财务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控制手段对资金运动进行指导规范、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会计控制目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等。

第三条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我局设置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工作岗位,会计主管由财务科科长兼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主管职责:负责组织、管理、监督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局会计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业务流程。

会计职责:审核支付单据,编制记账凭证,期末对账无误后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装订、保管。

出纳职责:审核报销凭据,办理收付手续,票据管理,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第五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会计专业能力;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等。

第七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移交和接管工作;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和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和点收。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及时将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原始凭证管理控制

(一)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依法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和明细清单。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8.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管理控制

(一)记账凭证的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复核、会计主管等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在当年内发现,可以用红字记账凭证冲销,同时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会计科目正确,只有金额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传递和保管的控制要求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四)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的控制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十四条定期对账。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编制财务报告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2.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3.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二)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本单位会计岗位负责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八条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2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随着本单位对会计业务内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局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执行。

会计控制业务流程

会计业务流程说明:

(1)出纳人员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要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办理资金收付手续。出纳逐笔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2)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制作记账凭证。

(3)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4)月末、年末,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证、账实一致后,进行结账。

(5)编制、生成相应的报表及分析,经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并签字后,对外报送。

(6)定期打印、装订、归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信息系统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财政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财政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财政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所有接入或使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的安全保护,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我局是涉及财政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系统和资金安全。

第四条各部门财政信息系统使用人是系统安全运行的具体责任人,应对个人操作计算机上的信息系统安全和资金运行安全承担责任。

各部门财政信息系统使用人对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馈到区财政局信息管理部门,由其统一维护、修改和完善。

第五条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信息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财政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工作,加强对所涉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章  财政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第六条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录入、储存涉密信息。财政业务办公计算机应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凡秘密级以上内容的文件和资料,严禁在非保密传输信道上传输。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财政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制作、传播有害信息;

2.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3.以盈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4.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财政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5.擅自修改计算机和网络上的配置参数、程序和信息资源;

6.安装盗版软件;

7.输入有害程序和信息;

8.窃取他人密码或冒用他人名义处理业务;

9.使用“黑客”手段,故意越权访问他人信息资源和其他保密信息资源或窃取、破坏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业务数据和其他业务信息;

10.未经防病毒检查,随意拷入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程序或软件;

11.在计算机上拷入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程序,占用硬盘空间,影响业务处理的速度;

12.其他危害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财政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八条财政专用计算机管理制度

1.禁止无关人员使用财政专用计算机;

2.禁止利用财政专用计算机连接与工作无关的相关网络;

3.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4.禁止用于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财政专用密钥管理制度

1.密钥持有人员有妥善保管密钥的义务,不得私自将密钥借与他人使用。

2.当密钥持有人员因出差、病假等特殊原因需要授权他人进行操作时,需向财务科科长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将密钥授予他人使用。

3.单位应自行建立密钥授权管理记录,明确授权不授责,规范密钥授权管理。因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密钥操作越权由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4.单位因人员新增、密钥损坏等原因需要增加密钥的,应填写《预算单位密钥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通过后,交由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财政局信息管理部门发放密钥。

5.对调离单位工作岗位人员的密钥,应及时退还至财务科。

第十条日常办公操作管理制度

1.使用财政业务系统时,应使用密钥从业务系统入口登录,进入相关系统进行操作。

2.使用财政业务系统时,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1.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作,任何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以防感染、扩散病毒;

2.禁止无关人员登录访问服务器和网络设备;

3.禁止利用办公设备和网络连接与工作无关的相关网络;

4.禁止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软件;

5.禁止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其他用途;

6.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网络硬件系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每次操作须填写《维护工作记录表》。

第四章  计算机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计算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开启和关闭电源,启动和关闭系统,正确使用移动存储媒介、打印机等设备;不得频繁开启和关闭电源,违反操作步骤强行关闭系统或带电拔插硬件和接口电缆;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硬件。

第十三条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作,任何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以防感染、扩散病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随着单位财政信息内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可参照《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