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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推进青浦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QC690000002021022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21〕2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1.04.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修订了《关于推进青浦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青浦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本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海关等部门。

第二条(工作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全面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协调、指导以及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奖励申请、文书制作、初步审批的具体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街镇市场监管所及其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励事项的初步筛查以及上报工作。

第三条(资金来源)

设立区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全区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奖励范围)

本指导意见是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扩展与补充,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的3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经核实的,由区食药安办与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商同意后,通过本指导意见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七)举报人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区食药安办会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奖励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

第七条(奖励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200元。

第八条(奖励申请)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或案件结案之日起的10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奖励审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区食药安办审批。

区食药安办审批同意后,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奖励。

第十条(监督管理)

区食药安办每年对奖励工作进行核实、统计,并适时将奖励工作推进纳入考核范围。

其他未尽事项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