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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若干意见》等制度的通知

QC6900000-2021-032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21〕45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机制,有效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扎实推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区,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浦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青浦区街镇食安办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青浦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提示抄告情况的若干意见》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青浦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若干意见

2.关于加强青浦区街镇食安办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3.青浦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提示抄告情况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青浦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属地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

第三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括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进行责任约谈:

(一)列入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或食品安全事件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责任约谈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责任约谈的提起:

(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意见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提出责任约谈建议,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可以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出现本意见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且影响相对局限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约谈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并通报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二)通报被约谈人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责任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名人员参加约谈;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组织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责任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四)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责任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评定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通知书

 

沪食安约字〔  〕  号

        

根据《青浦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若干意见》规定,兹定       日,在                

                          

                 事项进行面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时参加,并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记录

 

时  间:           分至    

地  点:                       

约谈人姓名、职务:                   

被约谈人姓名:    单位:     职务:      

约谈事项:                       

                            

                            

                            

                            

                            

                            

                            

                            

                            

 

约 谈 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加强青浦区街镇食安办人员管理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本区街镇食安办队伍管理,提升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党政同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全体工作人员。

、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可以参照街镇作息时间、也可参照市场所作息时间,一旦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2.因事(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和缺席。街镇食安办专职主任(副主任)要加强对人员的内部管理,做好监督工作。

3.着装整洁,精神饱满,言行得体,礼貌待人。

4.工作时间不得闲聊和高声喧哗,不得网上聊天和玩电脑游戏。

5.爱护办公设施和设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杜绝一切浪费现象。

、交流制度

1.关于人员调动:各街镇食安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频繁调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需在一个月之内到区食药安办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填写附表1)。

2.关于交流轮训:各街镇食安办35周岁(含)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必须分批分期到区食药安办进行交流轮训,时间为三个月;也可根据街镇需求适当延长至六个月,轮训期间可兼顾街镇食安办相关工作。新进人员原则上一年之内必须完成挂职轮训工作(填写附表2)。

3.关于临时抽调:凡遇区级年度绩效考核、各类示范创建、重大专项整治等活动,区食药安办可从各街镇食安办临时抽调部分优秀同志开展集中办公,直至阶段性工作结束。

、附则

1.其他未尽事宜,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2.区食药安办将每年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列入街镇年度绩效考核。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街镇食安办人员调动申报备案表

      2.街镇食安办人员交流轮训登记表

 

 

 

附表1

 

街镇食安办人员调动申报备案表

 

所属街镇


调出人员

姓  名


调出时间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编制

事业□ 社工□ 集体□ 其他□

从事食安办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两年以上□

调入人员

姓  名


调入时间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联系手机


身份编制

事业□ 社工□ 集体□ 其他□

备  注


 

 

 

 

 

 

 

附表2

 

街镇食安办人员交流轮训登记表

 

所属街镇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进入食安办年月


身份编制

事业□ 社工□ 集体□ 其他□

文化程度


联系手机


毕业院校及专业


兴趣爱好及专长


本期培训

起止时间

            日——         

备  注


 

 

 

 

 

 

附件3

青浦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提示抄告情况

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党政同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重点工作提示抄告形式

1.在全国其他各地、上海相关区发生事故或者事件但是尚未明确波及青浦时,可以使用提示函的方式,将相关情况告知属地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属于风险提示性质,体现督促和提醒。

2.在青浦发生相关事件时或者已明确发现隐患的情况下,采用抄告函的方式,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具体履职,从而实现闭环管理。

、重点工作提示抄告范围

1.发生10人或10人以上(或有死亡)的食品安全事件;

2.国内外广泛关注或主流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负面新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群众反复举报,街镇政府、职能部门反复处置,但还是长期存在的地下加工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等;

4.上级督查、督办的重点工作;

5.其他需要提示告知的内容。

、重点工作提示抄告对象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安办负责人;

2.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络员;

3.其他需要告知的人员。

、重点工作提示抄告流程

1.对于明确需要纳入重点工作提示抄告范围的事项,区食药安办需起草《青浦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提示(抄告)函》,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下一步需要关注的重点等,并呈送分管领导审批,报请主要领导签发;

2.区食药安办领导同意后,通过区政务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分送至各相关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安办负责人或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对于发出重点提示抄告的事项,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落实后续跟踪回访检查,并将《青浦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抄告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对办理工作不力、反馈不及时、敷衍塞责的地方和部门,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要求启动问责机制。 

其他未尽事宜,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