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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复2021年度综合预算收支的通知

QC6900000-2021-082

主动公开

青市监财〔2021〕11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03

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批复2021年度部门综合收支预算的通知》(青财预〔2021〕5号)精神,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财政收支预算已经区人代会批准。现将你单位2021年度收支预算指标下达数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收支预算指标

(一)本年收入总计1110.8229万元(其中:上级专款安排的项目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0万元、产业化项目0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110.8229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110.8229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0万元

5.财政专项资金0万元

6.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7.自筹资金0万元

注: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发改委正式批复的预算主体为准。

(二)本年支出总计1110.8229万元(其中:上级专款安排的项目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0万元、产业化项目0万元)

1.基本支出901.0730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540.3296万元

公用经费360.7433万元

2.项目支出209.7500万元

其中: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指标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0万元

其中:公务车辆购置费0万元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3.50万元

3.公务接待费0.80万元

上述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预算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根据《中共青浦区委 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委〔2019〕245号)的工作要求,现同步批复你单位报送的2021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

二、其他有关事项

1.社会保障等各项计提费用人年工资总额核算内容

行政(参公事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9号)、《关于本市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5号)、《关于修订〈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79号)、《关于修订〈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此组成的年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各项社保缴费费率和应计提费用的比例作为财政经费补助额度(差额单位按原规定的项目或比例补助)。

2.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青浦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青财采〔2020〕108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须报区保密局审核,通过非公开方式确定,并送区财政局备案,其他按照《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加强支出预算管理

根据《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有违规,按照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沪财预〔2018〕53号)和对区县财政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的要求,以及《青浦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财政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财预〔2019〕48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4.做好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青委办〔2017〕31号),单位预决算,在经主管预算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5.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各单位要优化项目管理,加强绩效“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并在预算执行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