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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产品安全联动治理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C6900000-2022-030

主动公开

青食药安办〔2022〕45号

上海市青浦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08.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切实加强农产品联动治理工作衔接机制,青浦区食药安办等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农产品安全联动治理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市青浦区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市青浦区

商务委员会                       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农产品安全联动治理工作

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切实加强农产品联动治理工作衔接机制,共同维护社会食品安全,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协作领域】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依据各自职责范围,积极引导扶持本市优质种植养殖基地,筛选外埠优质种植养殖基地,依托市场力量综合施策,优化食用农产品供应渠道,加强农产品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作。

第三条【信息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四方应及时共享各领域的农产品抽检信息,商务、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的政策文件,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的行政处罚案例等信息,增强工作合力。

第四条【线索抄告】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是由本地合作社供应的,应及时抄告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和区食药安办;在农贸市场中抽检出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及时抄告区商务委和区食药安办。区农业农村委在对合作社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已流入本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农贸市场,应及时抄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和区食药安办。

第五条【治理协作】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应加强在整治治理、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提供业务支撑。区农业农村委在推进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区商务委在农贸市场做好设施改造和提供联系沟通。四方就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等重点领域治理、执法可以探索提前介入、共同研判等制度。

第六条【跟踪回访】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就线索、协作案件注重跟踪回访,在办结后要及时书面反馈查办结果;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回头看”等专项行动,确保治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会商机制】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应建立定期会商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联动治理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和长效化。

第八条【联络员机制】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各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工作协调。

第九条【联动宣传】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可以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对农产品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和农产品食品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条【培训交流】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可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区域协作】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要联动探索完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治理农产品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相互支持开展跨区域线索通报、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示范区系统化社会治理。

第十二条【生效解释】本意见自会签之日起生效,对于协作中的问题由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商务委共同解释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