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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QC8327001-2014-009 

主动公开

沪食药监青〔2014〕12号

食药监青浦分局 区卫计委

2014.04.21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1421号),转发了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以下简称《目录》)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根据文件精神,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目录》及《通知》精神,按照2013年版《目录》调整后的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详见附件)进行自查,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加强对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佐匹克隆的管理。
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201411日起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及其制剂等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
201411日起 ,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不得再经营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及其制剂,原有库存应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或按规定销毁。
食药监分局将加强药品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上述品种监管的入网、赋码、核注核销及上传等工作。自 201411日起 ,如发现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定点经营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经营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及其制剂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区卫生计生委将对医疗机构使用新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